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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24 | 15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津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

 

为减小疫情对我县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引导我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县金融服务体系,提升企业融资能力,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债权融资

第一条  对获得县域内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贷款当月同期LPR(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同)和实际发生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对获得新津县政策性贷款的企业,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30万元。

第二条  对以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融资当月同期LPR的50%给予补助,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30万元。

第三条  对采用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融资当月同期LPR的50%给予补助,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四条  对成功帮助中小微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的证券公司,按债券承销金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二、鼓励上市挂牌

第五条  对完成改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协议的企业,并经辅导券商推荐,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提交境内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首次成功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3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在境内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3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在境内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创新层企业,累计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精选层企业,累计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首次上市的企业,按我县主体融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若企业在多个交易场所上市挂牌,历年累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不超过480万元。

三、鼓励股权融资

第八条  对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1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原股东增资、明股实债除外)的中小微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户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完善担保体系

第九条  设立1亿元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降低融资担保要求,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规模。

第十条  出资1000万元参与市级再担保公司,建立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体系;增加县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实收资本,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发挥公共职能,降低服务门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五、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一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新津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二是为前述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支持符合新津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二)新津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分别为每年的2月1日—3月15日、9月1日—10月15日,每年申报前一年度的资金。

(三)每条政策奖补金额按去尾法保留至万位,奖补金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奖补。

(四)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对列入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的龙头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执行。

(五)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重复享受,但若上级政策中涉及县级配套的,则不重复享受。如本政策与县级原有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六)政策申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起发生事项。

(七)本政策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附件:新津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申报审核流程图


附件

 

新津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申报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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