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出资1000万元参与市级再担保公司,建立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体系;增加县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实收资本,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发挥公共职能,降低服务门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五、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一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新津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二是为前述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支持符合新津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二)新津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分别为每年的2月1日—3月15日、9月1日—10月15日,每年申报前一年度的资金。
(三)每条政策奖补金额按去尾法保留至万位,奖补金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奖补。
(四)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对列入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的龙头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执行。
(五)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重复享受,但若上级政策中涉及县级配套的,则不重复享受。如本政策与县级原有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六)政策申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起发生事项。
(七)本政策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附件:新津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申报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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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申报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