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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9-27 | 28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 温府办发〔2020〕23号
签发时间: 2020-07-30
来源: 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0-09-27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府办发〔2020〕23 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区属国有企业:

《成都市温江区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30 日


成都市温江区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44 号),进一步促进温江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升服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温江区的能力,加快创业投资企业和创投资本聚集,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解缴、统计关系在温江区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投资落地温江项目的区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参考适用。

第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在中基协、市发改委依法登记备案,基金类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同时满足: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落地支持

第四条 提高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拟设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在温江区域内设立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实现“多证合一、多项联办”,1 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设机构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和涉税事项办理。

第五条   符合相关要求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温江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 500 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 10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符合相关要求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温江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 50%的场地租金减免,最高减免金额 500 万元。

第六条 对新注册落户温江区的产业投资基金募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募资奖励,其中:

(一)区引导基金未参与配资,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 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 5000 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运营规范的产业投资基金, 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 0.5%,给予其委托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注册在温江区)管理资产规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 万元。

(二)区引导基金以不超过基金总规模 10%比例参与配资, 实际到位规模在 1 亿元及以上的产业投资基金,或总规模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按该基金当年度实际到位区外资金规模的 0.3%给予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三)区引导基金以超过基金总规模 10%比例参与配资,实际到位规模在 1 亿元及以上的产业投资基金,或总规模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按该基金当年度实际到位区外资金的 0.2%给予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第四章 基金投资企业支持

第七条 对给本区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的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最高500 万元/年的投资奖励,其中:

(一)区引导基金未参与配资的产业投资基金,按该基金当年度新增实际投资总额的 0.6%给予奖励。其中,对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在温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该基金当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

(二)区引导基金以不超过基金总规模 10%比例参与配资, 在完成协议投资约定后,按该基金当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扣除区引导基金出资额后的 0.4%给予奖励。其中,对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在温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该基金当年度新增实际投资额的 0.8%给予奖励。

(三)区引导基金以超过基金总规模 10%比例参与配资,在完成协议投资约定后,按该基金当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扣除区引导基金出资额后的 0.2%给予奖励。其中,对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在温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该基金当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的 0.6%给予奖励。

第五章 基金投引联动支持

第八条   对引导产业项目在温江区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产业投资基金,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投引联动奖励,其中:

(一)区引导基金未参与配资的产业投资基金,按照产业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年奖励;

(二)区引导基金以不超过基金总规模 10%比例参与配资, 在完成协议投资约定后,按引入产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超过 1 亿元部分当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的 0.5%给予最高 500 万元/ 年奖励;

(三)区引导基金以超过基金总规模 10%比例参与配资,在完成协议投资约定后,按引入产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超过1 亿元部分当年度实际新增投资额的 0.3%给予最高 500 万元/年奖励。

第九条 在基金存续期内,享受投引联动奖励的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引入的单一产业项目地方经济贡献(包括股权投资退出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地方经济贡献的 5%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0 万元奖励。若引入的产业项目主体五年内迁出温江区,须全额返还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六章 聚集发展支持

第十条 对引导产业项目落地温江区的产业投资基金,所引项目在温江区完成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海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给予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若上市公司主体五年内迁出温江区,须全额返还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十一条 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核心管理团队推荐并协助金融机构入驻温江区。对招引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法人金融机构以及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落户或迁址到温江区的,按落户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 0.5%、单户不超过 300 万元给予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贡献奖励。若落户机构主体五年内迁出温江区,须全额返还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十二条 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引入知名产业协会、自律协会、创投协会等金融专业协会在温江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引入协会、机构入驻医养金融功能区,经认定后按照协会能级给予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其中省市级别的奖励 20 万元,国家级别的奖励 40 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围绕温江区产业发展积极组织、承办各类大中型金融论坛、金融博览会、投资年会等多种形式的产融交流活动。对活动效果和影响力认定后,给予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活动补贴。其中, 活动效果及影响力到达国家级的一次性补贴 200 万元,达到省部

级的一次性补贴 120 万元,达到市级的一次性补贴 80 万元,达到区级的一次性补贴 40 万元。

第七章 引导基金激励支持

第十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所引入项目被列入省市区重大项目目录,且区引导基金参与配资的,在引导基金退出时可适当让利给基金管理机构。区引导基金退出时,该基金累计收益率达到20%的,则区引导基金所获得实际收益的 5%给予让利;若收益率达到 40%的,则区引导基金所获得实际收益的 10%给予让利; 以此类推。但区引导基金让利累计不超过所获得实际收益的50%。

第十五条 允许区引导基金从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中分阶段让利退出,在注册之日起 4 年内(含 4 年)退出的,可以按区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 年至 6 年内(含 6 年)退出的,可以按区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与从第 5 年起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6 年以后,区引导基金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本条适用于未享受第十四条区引导基金让利奖励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八章 损失风险补贴支持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基金投向温江区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基金到期清算为损失的,按照投资温江区内企业损失额的 5%, 给予该基金一次性最高 200 万元风险补贴。

第九章 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经营发展。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按其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0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注册在温江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核心管理团队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成员,前五年按当年度个人地方经济贡献 10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当年度个人地方经济贡献正增长部分 100%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注册在温江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投资类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在基金存续期内,按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

第十章 其他支持

第二十条 对经认定符合温江区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产业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团队技术人才,按照《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办公室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政策〉的通知》(温委办〔2019〕70 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安居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等服务;此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交子金融人才”,对通过温江区申报认定的顶尖、领军、管理类、技术类高端创业投资人才,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配套补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同时符合其他同类型政策的,企业可就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相关支持并注册在温江区的产业投资基金,若基金存续期内迁离温江区或改变税收解缴关系的, 须全额返还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息。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支持的基金管理人、投资基金, 一经查实,须全额返还已拨付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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