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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4-06-03 | 3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援助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凸显就业援助基地承担托底安置职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和稳定就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拟了《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已征求部分区(市)县意见,现就相关内容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3日至6月10日

联 系 人:郭东

联系电话:87706634

电子邮箱:554376871@qq.com




 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发挥就业援助基地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作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发〔2021〕10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21〕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援助基地的申请、认定、政策享受及其管理监督工作。

已认定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就业援助基地是指经市本级或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就业容量较大且管理规范,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管理,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自愿将空缺岗位优先用于


 

 

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保持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市本级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工作。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已在市本级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在市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就业援助基地认定工作。

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充分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总量、增量、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优化就业援助基地布局,引导本地区用工体量大的国有企业、规模较大能提供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兜底安置的优势特色企业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基地。

 

第二章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生产经营处于盈利状态,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含政策期满继续留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或比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可提出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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