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无〔2024〕95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现将《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5月20日
(联系电话:010-68206251)
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可以依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五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清晰、分类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对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的检查属于日常检查。根据相关工作任务部署和要求,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或特定领域开展的检查属于专项检查。
第二章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研制、生产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制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其他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生产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取得型号核准的情况,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情况,符合型号核准证核定技术指标的情况;
(三)生产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