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农业经营主体,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政策所涉及扶持奖励均为税前,个人所得税由资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如与区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重复或类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农业经营主体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细则另行制定,农业企业年营业收入由区税务局认定。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2021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