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证券、期货公司营业部升级为省级分公司的,在已获补贴基础上,参照本款第2项规定的标准予以补足。
(五)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科技银行和专营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科技证券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六)对注册在我区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我市以外依法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部等,且税收汇缴至武侯区,每增设1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打造融资租赁集聚发展中心。
(一)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外资部分按即时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下同)的融资租赁公司,自其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纳税后,连续三年分别按50%、30%、2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我区法人融资租赁公司在本政策实施后增资的,参照本条政策第(一)款规定,根据增资情况给予补贴。
(三)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的独立核算的融资租赁公司,自其实现首次纳税后,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按50%给予产业扶持,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四)对我区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根据其当年为我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且融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下同),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单户融资租赁公司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武侯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获得购房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
(六)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武侯区租赁办公用房的,自首次纳税之日起,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内的在2000平方米内,实缴注册资本达10亿元以上的在4000平方米内,前两年按照房屋实际租金据实补贴,后三年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50%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月/平方米,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1000万元。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在经营期内不得转租。
(七)对新成立或新迁入我区的融资租赁公司装修办公用房的,自首次纳税之日起,在1000平方米内,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三条 鼓励全国私募基金投资我区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