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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牛区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1-10 | 23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创新发展奖。引导企业推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运用,对主导制定且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获批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申报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四川省专利金奖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建筑行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企业在我区主导实施的装配式建筑评定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3A、2A、A级的,分别给予开发、设计、施工企业各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区内新建项目实施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高能耗建筑实施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区内项目获得绿色建筑三星、二星标识,分别给予开发、营运、设计、施工企业各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推广BIM技术(建筑信息建模),发展智能化建筑并列入省级及以上示范项目,给予开发、设计、施工企业各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优秀企业奖。已落户我区的存量建筑行业企业被认定为市级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所得奖金的8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突出贡献团体。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在申报年度至审核通过期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信用考核扣分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应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新入库企业奖、经营贡献奖励金额应不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房地产开发企业仅享受创新发展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建筑行业分公司,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可享受本政策条款。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后,本政策第一条、第五条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分别对应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改革后评定为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企业不享受新引进企业奖和资质提升奖。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金牛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政策的通知》(金牛府办发〔2019〕10号)、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金牛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金牛府办发〔2019〕15号)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失效,企业申报本政策施行前的相关奖励政策可选择金牛府办发〔2019〕10号或本政策申报。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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