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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

政策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4-04-30 | 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

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通过对强制性标准实施进行跟踪监测、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标准实施的总体情况、成效和问题,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不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更好发挥强制性标准的筑底线保安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统计分析主体责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科学统一、严谨规范的统计分析通用规则,指导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模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统计分析指南,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统计分析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标准内容、强化标准实施。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结合本地区产业实际,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二、确定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需求导向、自愿申报、分类确定的原则,面向实施强制性标准的产业集聚区和重点领域,确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以下简称统计分析点),为统计分析工作提供技术平台支持。制定统计分析点考核评估方案,加强对目标达成度、任务完成率、成果质量等方面的考核,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统计分析点、行业协会、标准化机构等技术机构(以下统称统计分析机构),开展具体标准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明确统计分析重点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开展统计分析的年度重点强制性标准,作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统计分析的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据工作需要,选取安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统计分析范围。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选取强制性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四、制定统计分析方法规则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通用规则,并根据统计分析工作情况适时更新,为开展统计分析工作提供方法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统计分析指南。统计分析机构依据统计分析通用规则和指南,针对产品、过程和服务等不同类别标准的特点,提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内容和指标,设计针对生产企业、消费者、检测认证机构等实施相关方的调查问卷,制定形成特定标准的统计分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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