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引进内资、外资的新注册企业,其 注册资金到位后,按奖励总额的 60%兑付,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奖励总额后,再兑付 40%。
(四)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引进外资、重大项目、高能级 500 强企业及服务平台招商奖励的申报、兑现工作由区投促局以书面 形式通知开展。引进内资奖励的申报、兑现工作由奖励执行主体 自行安排。涉及同一主体的奖励不重复计算,按就高原则。
(五)各奖励执行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奖 励标准或扩大范围并负责开展后续绩效评价工作;奖励申报、兑 现主体负责对企业、项目及引进者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区投促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 机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 肃处理。
(六)本办法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办法出台后,区投促局 将根据本奖励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中对引进者的奖励资金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 人所得税。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叁年。本办法在执 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予以调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19 日印发
详细内容请查看附件: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相关解释请查看附件:《成都市青羊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解读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