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笔外商直接投资(简称“FDI”)到位在 500 万美元及以上、 1000 万美元及以上、2500 万美元及以上、5000 万美元及以上, 分别给予引进者人民币 15 万元、25 万元、65 万元、1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0 万美元以上每超 1000 万美元增加人民币 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
(四)鼓励引进重大项目。引进产业化重大项目并实现开工, 给予项目引进者人民币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3”招大引强项目,投资额折合人民币在 30 亿元—50 亿元(不含)、50 亿元—100 亿元(不含)、100 亿元以上并实现开工的,分别给予项目引进者人民币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高能级(特别重大)项目,给予项目引进者人民币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给予项目引进者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服务平台招商。与各投资促进目标责任单位签订了战略合作或委托服务等同等效力协议、具有招商引资职能的机
构,在引进特别重要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如引进有重大带 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或 2 个以上“153”招大引强项目或 2 个以上高能级项目落户),给予机构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经费保障
鼓励引进内资奖励,由区投促局结合当年目标任务、上年兑 现奖励情况,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年初预算以及分配方案,采取提 前下达的方式转移支付至奖励执行主体;由各奖励执行主体纳入 年初预算编制,再拨付至相应的奖励对象。
其他奖励,由区投促局按照相关流程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 请,并转移支付至奖励兑现主体,由奖励兑现主体拨付至相应的 奖励对象。
四、附则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引进对象(企业、项目和资金),其注册主体的税务关系需登记在青羊区。
(二)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高能级 500 强企业、内资、外资、重大项目(除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均以成都市投资促 进局的认定为准,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和服务平台招商 贡献以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