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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发展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04-11 | 1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政府投入“三农”重大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发展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2021〕8-118)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实际,现就2024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储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要结合“天府粮仓”,充分挖掘地种水肥药机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的增产潜力为重点,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农机农艺融合、集约高效生产等先进技术。

(一)农民合作社

支持示范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应用先进技术,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构建营销体系和建设清选、包装、冷链物流、仓储、烘干、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等设施设备,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生产能力等。

(二)家庭农场

支持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初加工(冷链物流),购置农业机械装备、疫病防控、环保安全等设施设备及相关配套生产设施,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生产能力等。

二、申报主体资格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正常经营1年以上。

(二)项目申报主体须纳入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三)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已完工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储备,原则上储备项目应在2024年完成建设。

三、储备入库程序

按照项目储备要求,各镇(街道)务必于4月17日前,将各经营主体的储备项目实施方案上报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由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将辖区内的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择优报送至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三、工作要求

(一)扎实推进储备。各镇(街道)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对照项目建设内容明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及条件,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落实用地、环评、实施主体等项目必备要素,对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按流程逐级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纳入市级储备库。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镇(街道)要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科室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项目的储备和规划、用地、环评等工作,确保前期工作尽快落实到位,项目建设条件基本成熟,提升项目储备质量。

(三)储备项目补助标准暂按照2023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补助标准执行,对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50万元,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30万元。待本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文件下达后,各区(市)县再从本次纳入市级储备的项目中筛选符合建设内容、资格条件、资金匹配要求的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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