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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4-03-26 | 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经信发〔2024〕3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经信局对2018年印发的《成都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1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5日


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和四川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第五条市经信局负贵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

作,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事宜,协助进行相关培育、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企业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经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两年来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它相关情况。

第九条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核,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市经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向社会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市经信局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经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局复核并公布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撒销的,市经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经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 鼓励各区(市)县加大对工业设计中心的宣传、支持力度。在专项资金、要素保障、能力提升、人才引进等方面积极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对工业设计中心在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通过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可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

评价指标

2.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主要评价指标

3.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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