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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举办第四届全国旅游公益广告作品遴选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政策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机构: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时间:2024-03-18 | 273 次浏览: | 分享到:

  2.2024年6月30日前,各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内初审工作,并将通过初审的作品报名表及作品电子版报送至材料接收单位。中央有关单位和文化和旅游部共建院校直接报送至材料接收单位。 

  3.2024年8月12日前,遴选优秀作品并公示。 

  4.2024年9月至2025年8月,优秀作品展播。 

  (五)作品使用 

  1.获得本次公益广告作品遴选活动的优秀作品将在全国各级播出机构集中进行展播,并积极协调新媒体等平台播出。 

  2.全部优秀作品将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全国各级播出机构下载播出。 

  3.优秀作品将在文化和旅游系统各级官方网站、微信视频号等平台展播。 

  四、活动组织 

  (一)明确责任分工。本次活动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主办。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协调全国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作品参选等相关工作,对本次遴选出的优秀旅游公益广告作品的宣传、展播等予以支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级播出机构进行作品创作、优秀作品展播,并将优秀作品纳入“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进行展播。遴选、展播活动结束后,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机构予以表扬。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活动宣传和报名组织等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请各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辖区内旅游公益广告作品的组织、遴选、审核、报送、监测等各项工作。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做好协同配合,支持制作优秀旅游公益广告作品,并强化内容把关,确保初审遴选出导向正确、品质优良的作品,共同做好优秀作品展播等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申报方在作品遴选、展播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抄袭或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申报方须保证对参选作品拥有独立的著作权,并签署保证权利无瑕疵的版权声明。同时,申报方应授权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作品用于专家遴选及后续宣传推广等用途。 

  五、联系方式 

  1.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联系电话:010-59881941

  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8609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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