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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成都市推动外贸转型发展支持政策》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商务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商务局 | 发布时间:2024-03-14 | 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外贸转型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成商务发〔2023〕44号)和《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外贸转型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商务发〔2023〕128号)文件精神,为组织做好政策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单位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8日—3月27日。

(二)申报条件

在成都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三)项目实施期限

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

(四)单位注册与申报

符合支持政策申报指南条件的申报单位,首先要确定管理员在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简称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s://110.188.70.194/egrantweb/)完成单位注册。管理员指定项目负责人并分配权限。项目负责人在信息化平台完成注册后,才能按照要求申报具体项目,上传有关附件。管理员审核无误后通过信息化平台报送所在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已经在信息化平台完成注册的单位无须重新注册。

(五)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应全部扫描并上传到信息化平台,上传文件格式统一为PDF,单个文件最大不超过50M。

(六)区(市)县初审

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查申报主体资质、审核申报项目与资金政策方向一致性以及申报材料完整性,即申报材料是否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必要时应查验原件和进行实地查看,采取抽查方式,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审核中发现项目申报资料不完整的,应通知企业限期补充完善,逾期视为企业放弃申报。对不符合支持政策的项目,不予通过。

对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审核后要求修改或进一步补充申报材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补充并重新上传,逾期视为放弃申报。对审核通过项目,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信息化平台、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下载打印两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

(七)其他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区(市)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提供进一步佐证材料时,申报单位有义务配合提供。

2.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在同一项目期内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同类政策条款,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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