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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的公示

政策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时间:2024-03-12 | 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评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3〕123号)和《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荐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BW〔2023〕294号)通知要求,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公示、审核推荐,省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评选推荐,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确定以下5个集体和8名个人为四川省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现予以公示。名单如下:

先进集体(5个):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人,李琳)

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人,李凌)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人,张擎)

宜宾市珙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人,康康)

四川省资中县木偶剧团(负责人,胡海)

先进个人(8人):

李  锦   四川大学藏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向  葵   四川省艺术研究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所长、一级艺术研究员

根秋扎西 甘孜州嘎玛博秀公司,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蒋维明   汶川县映秀人民茶业法人总经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张  静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处长

袁东珏   四川省图书馆(四川省古籍保护中心)副研究馆员

马赵凌云  非遗传播者,峨眉武术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梁  涛    凉山州会理市文化馆(美术馆)馆长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即:2024年3月12日-3月18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文化和旅游厅人事处、厅机关纪委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须实事求是,并提供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于核实了解情况。

通讯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2号

邮 编:610051

联系电话:

人事处 028 86702879  机关纪委 028 86702205

电子邮箱:848470834@QQ.com;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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