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带防伪二维码)和关于股权激励全过程的专项审计报告(带防伪二维码);
(5)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
证明;
(6)被激励员工社保缴纳证明:
(7)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提供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资金融局产业资本处,联系人:鄢老师,联系电话:028-85225030。
七、监督管理
(一)资金绩效评价。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获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需上报政策扶持效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及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防止重复申报。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政策申报沟通机制,如发现重复申报同类扶持资金的单位,取消其当年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违法违规处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解释说明
(一)《细则》具体条款由受理(牵头)部门负责解释。(二)《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综合处
2024年1月9日印发
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构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高地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