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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8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8-08-17 | 160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315号)中《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要求,督促购销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药品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医疗机构等采购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及时结算货款。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采购方应向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反映,并按省级规定执行,全市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对未按规定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约定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将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事项情况作为全市公立医院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考评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食药监局、各区(市)县政府]
(八)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管。督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确保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在四川药械采购监管平台上阳光采购,做好国家谈判药品在该平台上采购及价格执行工作。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创新药、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械购销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食药监局、各区(市)县政府]
(九)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发展。创新管理模式,鼓励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托管、参股、控股和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培育现代药品流通龙头骨干企业。逐步减少不利于市场开放的因素,消除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开设直营分店的障碍,允许其它地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整体加盟本地连锁并取消当地仓库,由总部直接配送到店。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医药产品公平竞争。推进加盟连锁“七统一”管理(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切实提高药品流通企业连锁化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十)加强药品流通综合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监督检查,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从购销渠道入手,严厉打击、严肃查处、重点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租借证照、“挂靠”“走票”、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整治价格垄断,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出租出借柜台等行为。加大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发布,完善行政监管通报制度。各区(市)县要及时公开辖区内的监督检查情况,对涉及药品连锁(零售)企业依法吊证、撤证的,要在官网挂网公告。切实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及备案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医药代表监督管理,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对核实的医药代表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对查实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全市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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