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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4-02-09 | 605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社〔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

  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2024年2月2日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9日


附件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当年各类优抚对象群体人数和规定补助标准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各地可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发放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以及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等。

中央财政每年根据各省当年和上年度义务兵批准入伍人数以及规定补助标准安排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各地可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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