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函〔2024〕44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3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3版)〉的通知》(疫控综〔2023〕49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建设与评估工作。经养殖场自愿申请、市级建设评估和推荐、省级现场评估与抽样检测,确定眉山市等14个市(州)的24个养殖场为第四批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
请各地严格按《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加强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年审管理的通知》(川疫控发〔2023〕85号)具体技术要求做好各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的日常监管与年度审查工作,督促各净化场点科学合理做好做实净化维持,巩固疫病净化成果。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24日
第四批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