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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4-01-25 | 1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财农〔2023〕151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支持做好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工作,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地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如数(详见附件)。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 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规定列“213 农林水支出”(其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列“2130120稳定农民收入补贴”)。待进入2024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23〕95号)等文件及相关预算管理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和前期准备等相关工作,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转移支付提前通知数下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要求,2024—2025年继续实施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的地区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地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在分配、指标登录、拨付、使用各个环节均需单独列示。

三、各地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金兑付等环节进行督促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本地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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