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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都江堰市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申报指南

政策来源: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01-23 | 6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结合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扎实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支持一批具备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推动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发展,现就做好成都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成都片区、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立足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积极探索项目实施的新路子,全面盘活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要素,依托优势产业,支持建设一批前景好、回报优的项目,进一步夯实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以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和更可持续发展的集体经济,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新动能、注入新活力。

二、支持主体

都江堰市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三、申报条件

(一)已进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政府投入“三农”重大项目储备库。

(二)业优势突出,项目可行性较高,项目建设内容明确、预期效益较好,能形成集体经营性资产,或能带动集体产业发展, 提升村集体经营性收入。

(三)能够落实项目建设相关配套资金和用地指标。

(四)2021年至今,申报主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在经营活动中无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记录,对应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团队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村(社区)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2022 年度已经安排市级财政壮大集体经济示范村项目资金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六)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

四、项目性质

项目采取“社区自行申报,镇(街道)推荐组织,县级审批立项,市级核准备案”,由社区联合社作为项目主体申报和实施,由镇(街道)对项目建设准入和用地等进行审核推荐,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项目资金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必须股份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补助标准

全市支持项目2个,单个项目市级财政支持资金不低于100 万元。

六、资金支持方向

主要建设内容应为可以产生经营收益的集体经营性项目,包括:新(改、扩)建经营场所、购置生产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盘活农村集体闲置资产、开发农村集体闲置资源、经营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可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经营性项目。

农机购置等已列入国家现有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土地整理项目、集中安置项目、公益性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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