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营造金融发展氛围。
对在成都高新区举办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金融活动的组织方,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鼓励便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梯度奖励,融资金额在15亿元以内的按融资金额的0.3%对平台进行奖励,融资金额超出15亿元部分桉融资金额的0.2%对平台进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对本地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政策申请,加大支持力度。享受落户奖励政策的落户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迁离成都高新区。
第十三条本政策发布后,由各级政府制定的内陆自贸试验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金融改革创新政策,与本政策同时实旅。
第十四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订。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20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