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
(一)鼓励金融科技企业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金融科技企业,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桉实缴资本的2%,分三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二)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加快发展。金融科技企业年度净利润首次达到100万元、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纳入成都高新区统计库的,按年度净利润的4%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笫五条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聚集发展。对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净利润分别达到3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按年度净利润的3%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投资成都高新区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含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总的5%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成都高新区纳税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其个人投资收益的3%给与奖励。
第六条支持其他相关机构聚集发展。
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聚集。对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所或总公司落户后给予每户30万元落户奖励。
第三章支持金融高层次人才聚集
第七条支持金融高层次人才聚集。
(一)加快引进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对成都高新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及省级分支机构高管,桉其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税额部分给予补贴,补贴不超过人才所在企业当年度对成都高新区的实际贡献,每家机构享受此政策不超过2人,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等资格认证考试,对2019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成都高新区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第四章优化金融生态圈建设
笫八条鼓励金融行业自律。
(一)支持依法设立金融业界共治理事会、专业协会、行业联盟,鼓励开展行业自律、政策宣讲、人才交流、业务对接等活动。对经认定的相关组织,按会员类别和数量,给予最高40万的落户开办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相关金融协会组织,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二)实施业界共治。支持成都高新区金融业业界共治理事会开展各项活动,桉年度实际支出给予理事会执行机构最高40万元补贴。
第九条支持金融科技研发创新。
对落户在成都高新区的国家级、省级金融科技的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研究机构,对国家级和省级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