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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时间:2023-12-29 | 6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申报主体向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核查,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在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八条  省、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绿色设计,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指标应参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30%,对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等地区工业设计中心可适当放宽运行年限及评价指标等认定条件。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九条  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要求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经济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经济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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