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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时间:2023-12-21 | 5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作用,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主体提供专题培训、监测诊断、服务提升等全要素、全链条、全周期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  优先从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中推荐申报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支持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争创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实施动态管理,每4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二十条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且被撤销称号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申报主体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不合格的;

(三)申报主体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申报主体被依法终止的;

(五)申报主体有违法行为,弄虚作假、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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