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的通知

政策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发布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12-08 | 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办发运字〔202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28号)要求,经地方申报推荐、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等10家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名单见附件1),大连高新区等15家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试验区(名单见附件2)。建设期限自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建设高质量服务集聚、高价值品牌引领、高效益贡献产出、高水平服务创新、高标准行业监管、高层次文化体验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全面创新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要将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工作纳入本省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建立联系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各示范区、试验区结合工作实际和区域特色,优化完善示范区、试验区建设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落实举措和推进计划,持续加大资源投入,加快落实各项建设要求,确保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工作取得实效。自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建设方案,并报送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名单

   2.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试验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