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门槛与风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操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月18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丁晓伟 02886718520,蔡文开 028-8671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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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19日
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
“先使用后付费”操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门槛与风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本操作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在科研单位执行研究开发任务时形成的科技成果(含主要利用科研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动物新品种,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操作指引所称“先使用”,指中小微企业经与科研单位明确约定,在未支付许可费的前提下,即可在约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包括开展技术验证、产品开发、小批量试制、市场推广等活动。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后付费”,指中小微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付费触发条件后,根据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比例,向科研单位支付许可费用。
第四条 【适用主体】本操作指引适用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承接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业;中央在川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操作指引。
第五条 【实施原则】遵循“市场导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主体责任】科研单位负责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管理,建立单位“先使用后付费”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公示公开制度等,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最大程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1
第七条 【部门分工】科研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成果转化部门(以下简称“职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成果筛查评估、登记管理、转化服务等。
科研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收益管理等。
科研单位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和权限,加强决策流程和经费使用监督。1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八条 【成果筛选与披露】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成果完成人(团队)筛选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适合“先使用后付费”方式的科技成果,通过省科创通、省技术转移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成果信息(包括成果简介、应用场景、“先使用后付费”意向、付费标准及方式等);还可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推送成果信息。
第九条 【对接与签约】中小微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展线上线下对接,经充分沟通、平等协商,签订“先使用后付费”技术合同。合同签订后,科研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研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确定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4
第十条 【成果交付与转化】科研单位向中小微企业交付约定的科技成果,并联合成果完成人(团队)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可联合科研单位,开展科技成果后续开发,推动成果向产品、商品转化。3
第十一条 【费用支付】当达到合同约定的付费触发条件时,中小微企业应向科研单位足额支付许可费。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收入分配。
付费触发条件及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约定免费试用期满1年开始付费;
2.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或利润后,按销售提成、利润分成等方式支付许可费;
3.在约定的“里程碑”节点(如达到特定生产规模、转化项目获得融资等)支付许可费;
4.约定时间节点支付与收入提成支付相结合的方式。2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风险分担】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先使用后付费”保险产品,鼓励担保公司提供配套担保服务,分担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诚信风险等。
第十三条 【尽职免责】在“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单位利益损失,参与转化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不当利益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
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在“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行为记录。4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对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单项成果许可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程序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无省财政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及基金支持】鼓励企业按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支付“先使用后付费”科技成果许可费用。符合条件的“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项目,可优先获得四川省及各市(州)成果转化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支持。3
第十七条 【服务支撑】鼓励省科创通、省技术转移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先使用后付费”成果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合同示范文本下载及转化服务等支持。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项目对接、谈判及过程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服务业绩按相关规定可作为我省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和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主体】本操作指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期限】本操作指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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