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的决策部署,落实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和成都市政府关于构建“中试+”成果转化服务生态的工作要求,结合成都实际,我局牵头修订了《成都市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助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至11月4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028)61881740
电子邮箱:cdkjcgc@163.com
附件:成都市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成都市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24日
附件
成都市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资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目的意义】 为加快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建设西部中试中心,优化中试服务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赋能产业“立园满园” 和“建圈强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和主要功能】本办法所称中试平台,是指围绕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小试、中试需求,解决工业化、商品化关键技术问题而开展试验或试生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
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围绕科技成果商业化价值验证,对早期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和市场化、产业化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新型载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遴选识别、
技术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市场潜力评估等概念验证服务。
第三条 【建设原则】 成都市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应坚持“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动态管理” 的建设原则,按照“ 自主申报、备案管理、择优支持” 原则实施管理服务和资助激励。
第四条【建设领域】 聚焦我市“9+9+ 10”现代产业体系和重点产业链中试服务需求,统筹布局建设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针对资金投入大、技术门槛高的急需紧缺中试验证需求,采取“揭榜挂帅” 、“ 国资投入+专业运营” 、对外招引等方式,建设一批行业领先水平、专业能力强、产业适配度高的重大中试平台。
第五条 【建设主体】 鼓励我市链主企业、科技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重大创新平台、国资平台等,根据全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采取牵头建设或联合共建的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
第六条 【职能职责】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 )负责全市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绩效评估、备案管理等工作。
各区(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引导产业园区布局建设中试平台,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备案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申报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营、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提供人财物等保障,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报告、总结。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共性基础条件】 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技术创新需求,面向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成果转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申报主体需具备以下共性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且注册登记住所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 二)人、财、物相对独立,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含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等)、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含明晰的对外公共服务承接程序、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等)、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行业必备的认定资质(含安评、环评等);
( 三)服务场地固定、相对集中且位于成都市,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后仍保有两年以上使用期限;
( 四)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无在惩戒期内的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环境违法行为、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等。
第八条 【 中试平台】 中试平台在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共性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 一)开展中试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拥有中试工艺验证、放大生产和产品检测必备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原值不少于 500 万元;
( 二)专职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专职技术经理人不少于2 人),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 5人( 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专家等组成);
( 三)有稳定的中试项目来源,建立中试项目储备库,储备项 目数量不少于 5 个( 需以产业化为目标,能够解决工业化、商品化的关键技术问题,形成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服务,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攻关项目等优先进入中试项 目库), 自 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对外开放性中试服务项 目不少于 5 个或者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 50 万元。
第九条 【概念验证中心】 概念验证中心在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共性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 一)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 二)专职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技术经理人不少于 2 人),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 5 人( 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专家等组成);
( 三)有稳定的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来源,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储备库,储备数量不少于 10 个, 自 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
前两年对外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 5 个或者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 10 万元;
( 四)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不低于 100 万元的概念验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验证、专职人员聘用、专家顾问咨询、商业投融资服务、创业孵化等各类支出。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发布通知】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全市“9+9+ 10”现代产业体系及重点产业链中试验证服务需求,发布我市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备案申报通知,明确备案申报指标与要求。
第十一条 【组织推荐】 各区(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的备案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备案评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备案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布成都市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备案名单。
第四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 自备案次年度起,市科技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获备案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服务
能力、服务成效、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以下要点,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 一)服务能力。固定场地及设施设备维护、服务团队能力提升、专家顾问、制度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等。
( 二)服务成效。开放性服务项目数量及收入、服务项目落地转化、产学研合作、投融资等资源合作情况等。
( 三)社会效益。带动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发展等。评估结果分为四档:85 分(含) 以上为优秀,75 分(含)
-85 分为良好,60 分(含)-75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无故不参加评估的,按照“ 不合格”处理。评估结果作为给予运营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变更撤销】 备案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发生名称、备案主体、场地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两个月 内,由区( 市)县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经核实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可维持备案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
( 一)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不按规定报告,或经核实已不符合备案基本条件的;
( 二)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经整改 1 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违规的;
( 四)经区( 市)县核查已停止实质运营,申请撤销备案的。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申报主体及单位法人、负责人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备案。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命名授牌】 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平台,统一命名为“成都市中试平台(XX 领域)”并授牌。
对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XX 领域)” 并授牌。
第十六条 【联动支持】 鼓励各区( 市)县对辖区内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予以配套支持,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和优先保障,构建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提供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用网等保障。
第十七条【运营能力】 优先支持备案中试平台的核心工程师、技术经理人申报高级职称、入选成都“ 产业领军人才” 。鼓励技术经理人参与中试平台运营并给予奖励。支持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规定给予建站补贴。将中试熟化及工程化服务纳入创新券兑付范围。
第十八条【优先赋能】支持将备案的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出具的概念验证报告、中试报告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通过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的项 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支持开展中试平台、中试项目跨区域“ 一地审批、全域互认” ,避免重复审批。
第十九条【资质认定】支持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及团体标准制订。鼓励中试平台自建或联合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共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中国计量认证(CMA )等专业资质检验检测平台。
第二十条【要素保障】 将中试用地优先纳入全市新型产业用地(M0)保障,在符合条件的重点区域实行差异化供地价格。支持利用闲置厂房、老旧园区改造建设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强化中试平台建设用能、用电、排污等要素保障,对高耗能中试平台项目优先配置用能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经费资助】
(一)概念验证中心资助
1. 【备案资助】 对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给予申报主体30 万元后补助。
2. 【运营资助】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 良好的概念验证中心,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补助。
( 二 )中试平台资助
1. 【备案资助】 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平台,给予申报主体50 万元后补助。
2. 【运营资助】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中试平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补助。
( 三)【不重复支持】 同一申报主体同时申报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备案的,只受理一类。
( 四)【经费来源】经费由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特殊资助】对行业带动强、资金投入大、技术门槛高的重大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 ,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综合支持。
第二十三条【诚信监督】 本办法所涉诚信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成都市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四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成科字〔2023〕4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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