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羊区关于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 作者: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时间: 2024-06-13 | 128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力有效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起草形成了《青羊区关于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将《青羊区关于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欢迎公众下载阅读附件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7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86242662。

 

附件:青羊区关于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青羊区关于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青羊区关于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有力有效推进科技创新 和科技成果转化 ,培育新质生产力 , 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推动高质量发展 , 结合我区实际 , 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建强科技创新主体

第一条   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 。大力支持国家级技  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在项目载体、设施配套、 人才引育留用等方面做好保障 ,支持承接具有战略性全局性  前瞻性的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 目 ,根据研发人员数量和  实际到岗情况、实际投入及研发水平等指标,评审后采用“一  事一议 ”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条   支持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鼓励区内行业骨  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组建创新联合体, 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协同创新效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创新联合体围绕区内重点产业链 ,集中攻关一批“ 卡脖  子 ”技术难题 ,对攻关成果在区内转化的 ,按照实际研发投  入总额的 20% ,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补贴。支持创新联合体  参与区外“揭榜挂帅 ”项 目 ,按照获得支持资金的 10% ,给  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 。对推动区外“ 揭榜挂帅 ”项 目在区  内落地转化的 ,根据转化效益 ,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

第三条   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聚焦航空航天 、 电子信息 、智能制造 、工业软件 、生物医药、数智基建、新能源、 新材料等重点领域 ,支持新引进或新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参与区外“揭榜挂帅 ”项 目 ,按照获得支持资  金的 10%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配套补贴 。对推动区外   榜挂帅 ”项目在区内落地转化的 ,根据转化效益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   支持建设技术创新平台。鼓励企业牵头建设技 术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 别给予 200 万元 、5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对新认定 的国家级、省级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 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等技术创新平 台 ,按国家级、省级、市级 ,分别给予 100 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健全成果转化平台

第五条   支持建设成果转化中试平台 。鼓励企事业单位  和社会组织聚焦大飞机制造与服务、工业无人机、工业软件、 智能传感器 、微波射频、生物医药、数智基建 、低空经济、  新能源和新材料等重点领域 ,建设概念验证、 中试熟化 、小  批量试生产等面向社会开放的中试平台 ,按中试平台设备购  置费用的 1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 。支持成果转化中试  平台市场化运营,按年度服务性收入实际到账额的 10%,每  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补贴 ,连续支持 3 年。

第六条   支持引育技术转移交易服务平台 。大力引育具 有行业影响力、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技术转移机构 ,推进技术 转移 、科技成果转化 ,对新引进和培育的国家级 、省级、市 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按上级补助资金 1:1 给予配套补贴。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服务 ,按年 度技术交易服务性收入实际到账额的 5% ,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 ,连续支持 3 年。

三、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第七条   支持培育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育成果转化专   员 , 常态化协助对接头部企业 、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 ,定   期发布企业技术需求、可转化成果“ 两张清单 ” ,针对性开   展成果发现 、挖掘 、策划和转化服务 ,对我区聘任的成果转   化专员给予最高 5 万元/年的补贴。支持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行业协   会 ,培育懂科技懂金融的技术经纪人队伍 ,对我区技术转移   机构聘任的技术经纪人按照市级补助金额 1:1 给予配套补贴。 鼓励企业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到科研助理岗位,每招聘 1 名   给予用人单位 0.2 万元补贴,每个用人单位最多可申报 10 名。

四、支持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八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 发投入 , 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年度研发投入达到 1  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强度达3%以上的 , 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贴  年度研发投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强度   4%以上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补贴;年度研发投入在 1000  万元到 5000 万元之间且研发投入强度达5%以上的,按年度  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量的5%给予补贴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年度研发投入在 200 万元到 1000 万元之间且研发投入强度   10%以上的,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量的5%给予补贴,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支持企业联合 高校院所开展市级以上的订单式定向研发转化 ,对实现重大 技术突破的科研成果在区 内开展产业化应用较好并取得显 著经济效益的,按上级补助金额的 20% ,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支持企业申报重大科技奖项。鼓励链主企业、  科技领军企业等重点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 ,对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项 目(通用) , 最高可按照市级奖  励经费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  目(通用),最高可按照省级奖励经费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鼓励获得国家 级科学技术奖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 技创新 2030 重大项目等国家级 、省级重大科技计划立项项 目 的新产品 、新技术在我区落地转化 ,按照省或市级支持资 金的 50% , 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配套奖励。

五、支持优化成果转化生态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校院企地合作。鼓励符合主导产业   发展方向、拥有核心技术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我区创办企   业 ,开展成果转化、人才培养 ,根据成效经评审后 , 给予企   业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 。深化校院企地合作 , 鼓励区内企业   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人工智能 、空天科技、 区块链、量子   科技 、元宇宙等前沿技术领域和新产品 、新材料、新工艺等   关键技术领域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 ,按照年度技术服务支出   总费用的 20%,给予企业最高 10 万元的补贴。支持与部(省) 属高校在我区建设产教融合协同创新服务基地并开展实体   化运营的 ,按照部属 、省属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 、20 万元   的一次性运营补贴 ;支持开展协同创新服务 ,按照年度服务   性收入实际到账额的 5%,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连   续支持 3 年。

第十三条   支持创新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新引进或培  育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 ,根据创新载体引  进人才团队、转化先进成果、开展项目孵化等情况,经评审,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运营补贴 。对已获批的国家级 、省级 、  市级科技企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依据科技成果转  化服务绩效 ,按上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 鼓励科普基地建设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  科普基地 , 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金融强化赋能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 力度 ,鼓励企业使用“科创贷 ”等金融产品 ,对获贷企业按市级贴息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贴。鼓励企业开展天使投资、 信用评级等融资活动,按市级补贴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贴。 设立科创基金 ,按照“投新 、投早 、投小 、投硬 ”原则专注    投资种子期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联合创投机构组建科技    成果转化基金群 ,重点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项 目、 中试研发项目和颠覆性技术项 目。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举办科创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 用 自身技术优势及行业影响力主办或承办学术及行业交流 会议 、创新创业、项 目路演活动 ,促进行业科技前沿的交流 发展和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 营造良好科创氛围 。经评审 ,按 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 50% , 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补贴。

六、附则

(一) 申报本政策支持的企(事) 业单位应依法在青羊    区履行纳税或统计义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原    则上均应在青羊区 ,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    产业领域 ,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除政策条款中明确指出外 ,支持对象均包含新办企业和存量    企业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扶持对象获得扶持当年起在青羊区    存续期原则上应不低于 10 年或达到协议年限 , 未达年限迁    出的企(事) 业单位应退回已享受的全部区级扶持资金。

( 二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 定调整 ,按调整后的新政策规定执行。青羊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  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无法涵盖的扶持事项, 按照区级专项政策执行  并以投资协议优先适用。

( 三 )青羊区各类政策所涉及奖励、补贴等扶持 , 同类 性质政策企业可依照“就高不就低 ”原则选择申报 , 不可重 复享受 。本政策除上级政策需区级配套承担部分以外 , 可与 上级政策重复享受。

( 四 )本政策的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及人 才奖励。

(五)本政策由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牵头制定实施细 则或申报指南 , 并负责解释。

( 六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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