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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