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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12-23 | 127 次浏览 | 分享到:

( 四)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开发区、工业园 区等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应为工业用地。

三、综合利用能力

( 一)通用要求

企业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厂区条件、设施设备、 技术工艺、溯源能力、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等应满足以下要 求: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0 万元,实缴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梯次利用企业产能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吨/年,再生利 用企业产能原则上不低于 5000 吨/年(按可处理的废旧动力


电池重量计算)。

2.土地使用手续合法(如土地为租用,新申报时租用合 同续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 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满足硬化、防渗漏、耐 腐蚀等要求。

3.应选择生产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水平和资源 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 洁、高效、智能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鼓励企业使用绿色 电力。

4.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按照新能 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溯源系统,具备信息 化溯源能力并开展溯源工作,将相关溯源信息及时准确地上 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 管理平台。

5.应设立专门的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场地,配备红外热成 像监控预警、烟雾自动报警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安排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定期巡查。

6.对于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采取相应 措施实现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确保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 规定。

7.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 要的能源( 电、天然气、水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


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单 位产品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综合利用企业在 废旧动力电池入库前将电池中残留的余电通过外接电路法 释放到储能设施、工厂微电网或电网再利用。鼓励企业探索 开展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品碳足迹核算,鼓励企业参与制定 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品碳足迹核算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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