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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12-24 | 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落实落细,推进PPP新机制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等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PPP新机制规范实施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牵头责任,认真履职尽责,对本省(区、市)所有PPP新机制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项目全流程把关,指导督促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在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基础上,做好PPP新机制政策执行。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宣传,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方面深刻理解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等政策导向,严格按照PPP新机制要求规范实施特许经营项目。
  二、严格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PPP新机制项目应为具有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对拟在建设期提供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要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政府投资支持资金来源、支持方式以及额度上限。对拟在运营期按规定补贴运营的项目,要按照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贴政策及具体标准执行,并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相关依据。相关补贴政策应当具有普适性,不得仅适用于个别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针对具体项目设定任何保底安排,不得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具体项目作出保底约定或承诺。
  三、合理使用特许经营模式
  要准确把握PPP新机制定位,不应强制规定特定领域和范围必须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充分论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决策是否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要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特许经营者充分挖掘项目市场价值,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提升项目投资收益。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路侧停车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营权或收费权转让等,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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