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善交通领域价格机制。完善铁路、公路、港口、民航等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统一、公开、透明的价格体系。加强对国际海运等重点领域价格监测分析。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机制。对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十一)破除区域壁垒和市场分割。清理和废除妨碍交通运输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动态发布不当干预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建设的问题清单。推动完善约谈制度,及时纠正交通运输市场建设中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等问题的政策措施。
(十二)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健全支持交通运输领域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制度,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对待;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贷需求。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保持交通运输领域涉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十三)深化交通运输领域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健全铁路等领域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制定铁路、邮政等领域公益性服务目录清单,研究完善公益性服务标准、补贴等规则,加快推进铁路、邮政等领域国有企业公益性业务分类核算、分类考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完善铁路、邮政等领域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班子薪酬管理制度。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
四、优化交通运输市场要素资源配置
(十四)优化土地和空域资源配置。加强部门和地方工作协同,按规定强化交通运输重大项目的用地、用海、用能等资源要素保障。优化铁路场站、公路场站、港口、机场、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相邻设施功能定位,统筹推动交通基础设施与能源等基础设施空间整合、共建共享,加强高速公路设施在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间共用共享。扩大空域资源供给,实施空域资源分类精细化管理。积极稳妥推进航线、时刻等资源的差异化、精准化、协同化管理,科学合理增加临时航线的划设和使用。
(十五)提升资金保障能力。落实相关财税政策,推动交通运输发展。深化交通投融资改革,完善铁路、邮政、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的资金政策和管理权责,完善公路养护管理、水运建设养护、通用航空建设发展的各级财政投入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研究长期融资工具支持交通运输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设立多式联运、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等产业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