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主管部门),机关相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加强我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办法》落地落实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兽药经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行政牵头、各负其责,信息共享、相互配合”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审批、监管、执法等环节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要组织辖区内相关兽药行政、政务窗口、执法等人员认真领会《办法》精神,明确各自职责,深入学习《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之规定,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确保《办法》落地落实。
二、加强宣传培训,夯实《办法》实施基础
各区(市)县要立即将《办法》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兽药GSP培训,指导兽药经营企业学习掌握《办法》中申请材料、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三、加强许可审核,严守《办法》规定标准
各单位在开展《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办法》要求,根据《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认真审核申报资料以及申请企业的机构人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制度记录等内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发证或换证。
四、加强执法检查,保障《办法》全面实施
各级农业执法机构要强化对兽药经营环节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不按照规定实施兽药GSP的,依法查处,保障《办法》在我市的全面实施。
养殖业处联系电话:61883560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0日
成都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要求,为确保《办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办法》精神,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公告第800号》等有关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覆盖申请、检查验收、发证、备案管理等各环节的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兽药经营秩序,保证兽药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