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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4-12-19 | 2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财政部制定了《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4年12月6日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  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以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会计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内 开展国际会计、社会审计理论研究、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 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第三条 财政部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 以下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是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 内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境外会计组织申请设立 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活动计划和工作报告提出意 见,指导、监督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 法行为。

第四条 财政部应当将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年 度活动计划等有关情况,通报项目活动地省、 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 门配合做好对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办理的境外会计组织申请设立代 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备案等事项情况,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 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严格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 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境外会计组 织未经登记备案在境内开展活动,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未 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 以及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其他行为的,应当 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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