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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政策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 |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 | 发布时间:2025-01-20 | 20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65号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以下称“授权主体”),要按照相关规定登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以下称“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开发,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程序纳入中央定价目录;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原则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确有必要的,可授权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二、规范定价程序。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由授权主体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已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授权主体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评估具备定价基础后,按上述程序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
  三、制定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
  (一)科学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最高准许收入。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其中,经营成本指运营机构在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合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授权运营相关平台建设和运维成本,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等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支出,以及期间费用等,具体通过成本调查确定。准许利润按照经营成本乘以准许利润率确定。准许利润率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具体由有定价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明确。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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