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
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为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创新管理能力、持续开展技术攻关及产品研发,进一步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和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是指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激励作用,对我市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支持对象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
(一)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注册成立起,第一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曾经被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交申请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且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设立了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持续增长。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企业;
(二)2019年(含)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三)按要求完成科技部门火炬报统及核准;
(四)企业自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12个月内提出补助申请。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市)县原则上对每个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补,其中市本级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补。
(二)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市)县原则上对每个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补,其中市本级给予5万元奖补。
第八条 对外地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后,经重新认定通过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补。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的基本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申报指南,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申请单位登录“成都市科学技术局”(cdst.chengdu.gov.cn)进入《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后获得资助申报资格。
(三)获得申报资格的单位在《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上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申报书;
2. 附件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已报送的《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报表》和《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提供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情况及证明材料、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及证明材料、近三年研发投入情况及证明材料;
(4)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
(5)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单位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后,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市科技局。
(五)市科技局受理资助申报后,审核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2号)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六)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的经费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支持的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参加相关统计及高企运行情况登记,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税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落实《成都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成府发〔2019〕17号)和《成都市关于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进场交易的若干措施》(成科字〔2019〕61号),进一步发展成都技术交易市场,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助力成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资助是指对在我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以及技术转移(交易)机构给予的经费补助。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活动是指在我市围绕“5+5+1”重点产业领域,签订技术合同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活动,包括知识产权成果进场交易。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交易)机构是指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活动的中介方)。
第三条 技术交易资助的原则是“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规范管理、科学分配、公开透明”。
第四条 技术交易资助实行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五条 技术交易资助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技术交易活动资助
第六条 支持对象:
在我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
(一)输出方是指向我市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我市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吸纳方是指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我市企业。
(三)中介方是指为输出方、吸纳方提供服务,直接促成技术交易的我市技术转移(交易)机构。
直接促成技术交易是指与输出方或吸纳方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三方协议,为输出方和吸纳方提供洽谈、筛选、撮合、交付等全流程服务,并取得佣金的技术交易。
第七条 支持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在蓉央属、省属单位)。
(二)提供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发票、委托协议(三方协议)、佣金发票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对技术交易输出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技术交易吸纳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4%,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技术交易中介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除高校、科研院所外,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只可选择作为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其中一方申报资助。同一技术交易活动,只资助一次。
第三章 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
第十条 支持对象:
我市依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技术转移(交易)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活动的中介方)。
第十一条 支持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在蓉央属、省属单位)。
(二)提供工作总结、财务报表、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职称证书、服务合同、佣金发票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一)对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四川省批准设立的技术交易机构,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二) 对上一年度引进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经评审后,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建立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每年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孵化、挂牌交易、精准对接、人才培养、技术投资、评估评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服务的机构,组织第三方按综合绩效评审后,择优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同时符合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资助标准的,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结合我市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或个人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http://kjxm.cdst.chengdu.gov.cn)注册,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审核)。市科技局受理项目后,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审核)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并完成纸质材料报送的项目进行立项。
第十八条 预算下达。经评审(审核)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2号)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技术交易资助的经费拨付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与关联企事业单位间的技术交易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开具发票的技术交易额。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及组织核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如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原《成都市技术市场建设补贴管理办法》(成科字〔2016〕75号)到期作废。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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