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成人社发〔2021〕20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成办发〔2013〕3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度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一)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规定参保缴费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2元。
(二)挂钩调整。养老金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成府发〔2009〕58号文件缴费计发待遇的人员,平均缴费档次小于30%的,每人每月增加4元;平均缴费档次在30%至50%(不含50%)的,每人每月增加7元;平均缴费档次在50%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倾斜调整。按市政府令第135号、第152号规定计发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7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暂存各区(市)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人员的关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确保2021年11月底前把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并分别将工作情况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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