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六稳”和“六保”政策,支持新区工业商贸企业(项目)做大做强,构建新型政企关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眉山天府新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升规达限入统奖励
1.对成功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新建入规企业10万元、成长入规企业8万元;对新建运营并成功入统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长型批零住餐及服务业企业成功入统,一次性奖励8万元;实施主辅分离并成功入统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开门红”奖励
2.春节期间“不停产”,且一季度税收达到50万元,产值增幅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
3.一季度入库税金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产值同比增幅2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4.一季度入库税金达到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销售额(营业收入)增幅20%以上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注:第2、3、4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取一项计奖。
三、纳税激励奖励
5.年入库税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贸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年入库税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贸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扶持资金;年入库税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工贸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扶持资金,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产值贡献奖励
6.年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经核实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20亿元为基数,年产值每新增10亿元,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鼓励企业为新区申报产值、缴纳税收做贡献,连续三年产值正增长,且年产值达到10亿元,同比增幅达到20%,以其入库税金较去年增量的地方留存部分为基数,按年产值同比增幅比例给予奖励。
9.年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以10亿元为基数,年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每增加10亿元,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年销售额达2亿元且年增幅在20%以上(含)的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且年增幅在20%以上(含)的批发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且年增幅在10%以上(含)的住宿及餐饮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且年增幅在20%以上(含)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技改投入奖励
11.按期投入、按时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眉山天府新区内异地技改项目奖励减半。
六、新兴先导型服务奖励
12.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入库税金超过50万元的电子商务或“互联网+”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提供第三方支付、数字认证、系统建设、数据库管理、大数据处理、云计算、交易安全等专业技术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服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创新升级奖励
14.工业企业新获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5.新列入省级、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的企业,分别按省级2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按100万元、200万元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
1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较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以上的,增量投资依据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0.3%—3%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证的,分别给予孵化器投资建设主体1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
18.新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件、0.5万元/件、0.2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专利奖项的,给予专利企业5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19.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给予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个人(团队)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个人(团队)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以及中国名牌产品、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以认定机构正式文件为准),国家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以认定机构正式文件为准),每个奖励30万元。
21.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工业企业,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工业企业,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八、突出贡献奖励
22.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进入四川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3.规上、限上工贸企业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按一级5万元、二级4万元、三级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4.企业首次出口按每100美元奖励3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较上年增量部分按每100美元奖励4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5.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予以财政资金鼓励。注册、入统和纳税均在眉山天府新区,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新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科创版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6.参加国家级、国际级会展,并在会展中布展,充分展示企业产品和企业文化,有利于提升企业和新区知名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奖励10万元;主办或承办具有国际影响力会议、论坛(国家部委领导参加)的企业,一次性补助奖励30万元。
27.规范统计工作,纳入统计的规上、限上工贸企业,按每月300元—500元补助企业统计人员(每户企业只限一人);完成统计规范化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另给予企业统计人员1万元奖励。
九、其他事项
28.未在眉山天府新区注册、不依法纳税、不升规入统、未严格履行投资协议的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恶意欠薪等重大信访稳定事件和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以上政策,具体以相关部门意见为准。
29.每年由管委会经济贸易局牵头,发展合作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市场监督和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和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形成具体奖励扶持结果,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审批。
30.本暂行办法中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影响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同类政策;正在执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工贸企业和工贸项目,不纳入评选纳税激励奖励、技改投入奖励和突出贡献奖励、新兴先导型服务奖励范围。
31.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15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由管委会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32.本暂行办法实施后,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原有相关激励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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