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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 作者: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时间: 2020-10-14 | 30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4日

文  号:成青新科〔2020〕90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签发时间:2020-10-14                         生效时间:2020-10-14



青羊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青羊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17〕19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羊区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成都市科技创新规划的战略部署,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创新驱动发展目标,由区级财政经费支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羊区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青羊区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区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科技服务活动等。

第四条 项目实行“定期申报”的项目申报方式。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二章 科技计划与项目分类

第七条 青羊区科技计划支持方向:

(一)基础能力建设。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创新创业,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提升科技创新的供给能力、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

(二)重点研发支撑。突出技术支撑,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以关键共性技术、实用技术突破为抓手,推动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示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有效支撑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成果转化引导。突出政策引导,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经济资本和高校、科研院所人力资本投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领域,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四)创新环境提升。突出环境营造,通过构建科技合作、双创生态、技术市场、科技决策、科学普及等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服务业,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生态链,促进创新资源聚集,培植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

(五)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与科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建立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第九条 项目按支持方式、支持额度、立项方式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支持方式,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和引导投入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根据申报单位提出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活动方案,通过评审后,先行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评估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项目;引导投入项目,是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金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

(二)按支持额度,分为重点和一般项目。

(三)按立项方式,分为评审类、审核类和委托类。评审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或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方案)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估,择优遴选(或论证通过)给予立项支持的项目,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审核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给予立项支持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委托类项目,是指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科技计划管理类、公益性科技服务类等项目,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服务机构等四类。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职责。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以下简称“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是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主体,其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

(二)确定参与项目管理的推荐单位和服务机构。

(三)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审定项目评审方案。

(四)项目立项后,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青羊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

(五)审查项目经费预算。

(六)组织项目的实施期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指导青羊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的开发和运营,并设定各单位在申报系统中的权限。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承担青羊区各类科技项目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对上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立项后,作为乙方与区新经济和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三)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五)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六)接受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以及区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单位职责。各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推荐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单位所申请项目的推荐审核工作。

(二)对申报者的资格、推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把关审核,并签字盖章。

(三)项目立项后,作为丙方与区新经济和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收集相关报表。

(五)参与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服务机构职责。受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部分管理职责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其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评审工作,并提交评审报告。

(二)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做好评审指导和服务。

(三)承担项目验收及评估具体工作,对承担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审查,并提交验收及评估报告。

(四)负责申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后台技术支撑,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申报系统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报、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根据立项方式的差异,确定项目的具体立项步骤。

(一)评审类项目包括指南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任务合同签订等步骤。

(二)审核类项目包括指南发布、申报受理、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等步骤。

(三)委托类项目包括任务编制、专题审议、立项审定、计划下达、合同签订等步骤。

第十六条 指南发布。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根据市、区科技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和对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申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项目推荐单位进行网上推荐、形式审查。经审查通过的项目按要求报送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青羊区行政区划内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青羊区行政区划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及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青羊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根据项目类别制定)。

(二)与项目相关的资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受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根据需要,项目评审可采取现场考察、会议答辩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立项审定。根据评审结果,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科技科择优遴选,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报局党组研究审定后予以立项。

第二十二条 对外公示。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对通过审定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二十三条 计划下达。拟立项项目通过公示程序,并经区财政局批复立项经费后,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对外公布立项项目信息。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渠道,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资助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任务合同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须认真履行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因实际需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报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后,做出项目调整、项目撤销或项目终止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因项目承担单位股权变更、工商更名、集团内部业务调整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由变更前、后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审核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审核变更。

(三)变更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发人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审批变更。

(四)采取前资助支持的项目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青羊区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撤销或终止: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对撤销立项或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应从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报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或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进行。

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做好验收准备,按要求在“青羊区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上填报《青羊区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送项目实施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报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申请提前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最迟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按项目截止日期起最长1年。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或综合评分不到65分。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四)擅自修改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五)财务验收不合格。

(六)项目已经终止执行。

(七)项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未通过验收以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同类科技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估。事后绩效评估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进行。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应限期整改,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可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直到终止合同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向社会公开,终身不得承担青羊区各类科技项目;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青羊区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信息公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须及时对外发布科技信息、项目公示信息、项目立项信息、项目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科研信用管理。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专家等进行科研信用记录,其科研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对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区新经济和科技局须加强和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作为必要补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青羊区重点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成青科〔2004〕3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