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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牛区“1+N”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 作者: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20-04-03 | 47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功能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金牛区“1+N”产业扶持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市金牛区委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金牛区着力招大引强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金牛“三步走”发展战略,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着力招引和培育一批总量大、业态优、带动强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夯实以总部经济为龙头,以现代都市工业、现代商贸商务、现代科创服务为主导,以轨道交通、北斗应用、现代商贸、特色商务、医药健康、科创文创为特色的产业体系政策支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我区产生经济贡献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政策

(一)扶持新办企业快速成长。

第一条  吸引总部企业入驻。在我区新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2个及以上直接投资或授权管理分支机构的总部型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第二条  吸引高能级企业入驻。高能级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企业、境内主板上市企业、央企、经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以其总部或二级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我区注册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境外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以其中国总部及以上机构作为投资主体首次在我区注册企业或分支机构且在我区实际办公经营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第三条  引进市认定重大项目。在我区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我区购买或租赁2000平方米(含)以上办公用房且所投资项目被认定为市级重大项目的企业,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其中,购买办公用房的,分3年按50%、30%、20%的比例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30元/月·平方米的租房补贴,在5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2年。

第四条  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在我区新设立的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前两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三年分别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60%、40%为参照数,连续五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前两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三年分别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80%、80%为参照数,连续五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0万元的,连续五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第五条  支持外资企业发展。在我区新设立外商控股50%以上的外资企业,按照对应产业扶持标准上浮5个百分点给予产业扶持,最高为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二)促进存量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培育企业提档升级。已落户我区的存量企业被认定为市级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促进企业持续增长。已过新办企业产业扶持期限或未享受过本政策新办企业产业扶持,当年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并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5%以内、5%-10%、10%以上的重点优势企业,分别以企业上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15%、20%以及当年较上年地方经济贡献增加额的40%、60%、8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外商控股50%以上的外资重点优势企业,按照对应产业扶持标准上浮5个百分点给予产业扶持。

第八条  促进企业增资扩能。已落户我区的企业首次新增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外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且用于我区项目投资的,自新增注册资本足额实缴到位之日起,分别按其投资在我区金额内资部分的1‰、外资部分的2‰为参照数,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管理人才创先争优。

第九条  激励高层次人才。企业在我区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的,以企业10名高层次人才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当年度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超过200万元后,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0名企业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奖励人员总数不超过50名。

第十条  激励高层次人才团队。享受我区产业扶持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意愿在产业扶持资金中按不超过50%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激励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

企业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2%、8%、10%、15%为参照数,给予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该奖励叠加产业扶持最高为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强化报表责任。对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且报表质量较高的企业,给予企业报表人员最高1200元/人·年的培训误餐及交通补贴。

(四)择优实施一企一策。

第十二条  支持龙头重大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培育的主导产业龙头项目、国家级示范园区(基地)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三、附则

第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政策新办企业扶持条款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起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已享受我区既往新办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本政策生效后,按照本政策继续执行,已扶持年数计入扶持年限总数。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仅享受本政策第十条第二款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核算口径参照企业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关于大力促进现代商贸商务业科技服务业都市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金牛委发〔2017〕12号)、《金牛区促进产业升级加快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金牛府发〔2016〕10号)、《金牛区促进产业升级加快企业发展的补充政策措施》(金牛府发〔2017〕2号)自本政策印发之日起废止。执行我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

 

 

金牛区加快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按照成都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格局,结合金牛区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和医药健康产业规划发展要求,着力推进医药健康产业重点载体与重点项目建设,构建完善医药健康产业生态链,培育形成医药健康产业生态圈,聚力打造“健康金牛”品牌。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医药健康产业企业。重点涉及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医药研发生产、医贸流通、健康管理(健康养生)、中医中药、大健康产业总部型、平台型等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积极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对落户我区大健康产业集聚发展区的新引进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万元的,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连续三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第二条  积极鼓励平台型(孵化器)企业加快发展。

对大健康产业平台型(孵化器)(含入驻企业)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前三年分别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80%为参照数,按照平台企业和入驻企业对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比例,连续三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第三条  积极鼓励优质资本并购存量企业。

鼓励投资人并购我区存量大健康产业企业,增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自增资实缴注册资本到位之日起,分别以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100%、80%为参照数,连续三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第四条  积极鼓励存量企业做大做强。

对首次进入高能级500强和培育成长为“独角兽”的大健康产业企业,且全球总部设在金牛区的,按照财富世界500强5000万元、中国企业500强2000万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1000万元、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500万元、中国新经济企业500强300万元、“独角兽”企业300强300万元标准,分三年按50%、30%、20%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条  积极鼓励校(院、所)企合作。

围绕大健康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对开展国家、省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的,分别按照国家级项目实际到位经费的15%(最高300万元)、省级项目实际到位经费的10%(最高200万元)标准,根据上级科研项目实际经费到位和项目正式结题两个时间节点,各占50%的比例分别给予项目资金补贴。

第六条  积极鼓励企业创新研发。

1.支持药品研发。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巨大市场应用前景的临床新药(仿制药除外)创新研发给予补贴。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的,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给予补贴;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给予补贴;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取得药品注册证,开始生产且销售结算在金牛区的,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30%(最高500万元)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新药研发最高补贴800万元。 

2.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研发给予补贴。对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生产、销售结算在金牛区的,三类医疗器械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20%(最高300万元)给予补贴;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机构)每年医疗器械研发最高补贴400万元。  

第七条  积极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对我区大健康产业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省(部)级奖励的予以表彰奖励。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5大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分别给予特等奖500万元、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三等奖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积极鼓励高端人才创新创业。

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区创业的大健康领域高端人才(所持项目股份不低于20%),经评审认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分别给予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300万元、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医大师)100万元、省“千人计划”专家50万元的项目补贴,分三年按50%、30%、20%的比例给予补贴。对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健康领域高端人才(副高职称以上,执业医师需注册在我区且主要执业时间在我区),从注册或落户之日起,以当年在我区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第九条  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大健康产业招商推介活动。

鼓励企业办会参展,对在我区举办国家、省级层面的行业会议、论坛等重大活动,经认定,分别给予活动承办方活动举办总费用50%(最高100万元)、3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附则

第十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补贴外的产业扶持资金,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金牛区加快轨道交通智慧交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按照成都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格局,结合金牛区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和轨道交通、智慧交通产业规划发展要求,着力推进重点载体与重点项目建设,培育形成我区千亿级产业集群,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从事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产业领域技术研发、智能制造、咨询服务、教育培训、总部园区等的企业、科研机构(含院校)、行业协会及社团等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重点领域。

1.关键技术及零部件研发类,包括车体、转向架、电气牵引、列车控制系统、制动等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设计、制造。

2.机电系统集成类,包括牵引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通信系统、信息化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

3.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运营、检修装备研发、设计、制造。

4.轨道交通在线检测监测系统及安全、养护。

5.轨道交通新材料与新能源研发、设计。

6.生产性服务类,包括提供工程服务、轨道交通相关标准认证服务、维护服务和运营服务。

7.示范类,构建新制式轨道交通全产业链。

8.智慧交通类,交通运输领域中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自动控制等信息技术的服务系统等。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提升本地配套能力。在我区注册落户且符合我区轨道交通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鼓励企业积极申报《成都市轨道交通产业重点配套企业名录》,积极为企业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第二条  加强“重点领域”技术转移。对参与“重点领域”技术交易活动且项目落户我区的吸纳方(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区企业转化的机构,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以上补贴的30%可用于奖励吸纳方(企业)或机构中对促成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团队。

第三条  支持创新转化。对首次通过省科技厅认定有效的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产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再次通过省科技厅认定有效的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产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并通过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由企业牵头新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根据产研院在开办、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投资额,给予产研院运营方最高300万元的补贴。以上奖励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或运营主体中对创新转化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团队。

第四条  鼓励制定标准和申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参与制定、修订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获批的我区国家级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机构运营方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的30%可用于奖励参与制定标准和申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管理人才团队。

第五条  支持投资建设开放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新建和已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开放式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方,经认定,按实际建设投资的30%和年度运营成本总额的40%分别给予平台建设方、运营方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方和运营方为同一主体的,两项补贴合计最高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产业开放合作。

1.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对开展境外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工程总包的企业前期工作经费、保险费用等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向境外项目总包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按产品(服务)年度采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办会参展。对在我区举办国家、省级层面的行业论坛等重大活动,经认定,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参加境内外有行业影响力的轨道交通、智慧交通展会的参展企业,经认定,对企业展位费、物流费等共计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的轨道交通和智慧交通产业类企业,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在我区持续经营满三年、年度经济贡献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当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时,分别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加大园区扶持,促进产业聚集。对产业聚集度高、示范效应明显的产业园区运营方,以园区入驻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10%为参照数(最高100万元),安排产业资金予以扶持,用于改善园区内配套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园区入驻企业(不含区内迁入)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方管理人才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牵头引进高能级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入驻园区并设立法人公司的园区运营方,经认定,给予园区运营方管理人才团队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构建新制式轨道交通产业链。依托成都市新制式轨道交通系统示范线的规划建设,大力推进新制式技术的研发、高端制造、工程施工及运营维护等产业发展,打造新制式产业高地。

三、附则

第十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产业扶持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补贴外的扶持资金,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金牛区促进“北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北斗产业园区创新发展总体要求,促进金牛区“北斗+”、3DGIS产业聚集发展,打造金牛“北斗+”、3DGIS产业创新示范基地,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从事“北斗+”产业、3DGIS产业技术研发、智能制造、咨询服务、教育培训、总部园区等的企业、科研机构(含院校)、行业协会及社团等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提升本地配套能力。在我区注册落户且符合我区“北斗+”、3DGIS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鼓励企业积极提升核心产品本地研发、生产配套能力,积极为企业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第二条  加强技术转移。对参与北斗、3DGIS领域技术交易活动且项目落户我区的吸纳方(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区企业转化的机构,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以上补贴的30%可用于奖励吸纳方(企业)或机构中对促成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团队。

第三条  支持创新转化。对首次通过省科技厅认定有效的“北斗+”、3DGIS产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再次通过省科技厅认定有效的“北斗+”、3DGIS产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并通过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由企业牵头新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根据产研院在开办、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投资额,给予产研院运营方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以上奖励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或运营主体中对创新转化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团队。

第四条  提升创新服务能力。支持重点产业园区或企业聚集发展“北斗+”、3DGIS产业。经认定,具备创新创业孵化能力、载体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引进企业(在我区注册)数量达到100家,按照其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设备采购等投入经费的20%,给予运营方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支持产业开放合作。对在我区举办国家、省级层面的行业论坛等重大活动,经认定,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参加境内外有行业影响力的“北斗+”、3DGIS展会的参展企业,经认定,对企业展位费、物流费等共计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的“北斗+”、3DGIS产业类企业,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在我区持续经营满三年、年度经济贡献增幅达到10%的企业,当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时,分别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1.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资助力度。将国内“北斗+”、3DGIS产业领军人才、行业30强企业高管和团队纳入金牛区高层次人才激励资助项目申报重点支持范围。对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条件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优先支持申报入住金牛区人才公寓,优先支持申报纳入“蓉城人才绿卡”“金牛人才绿卡”,享受涵盖政务、生活和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专属服务。

2.优化人才服务内容。在功能区核心区和重点产业园区设立新型人才工作站,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贴,为企业提供要情宣传、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申报、政策解读、平台搭建等“点对点”服务。

第八条  培育龙头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 “北斗+”、3DGIS产业特别重大产业化项目、重点培育的“独角兽”企业、大院大所改制成立的区域总部,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其中30%用于奖励管理人才团队。

第九条  优化产业生态环境。建立金牛区“北斗+”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科学谋划产业发展方向、重点任务,统筹协调推进产业招商、项目落地,开通绿色通道,在项目申报、企业注册等方面实施简政放权,促进企业和项目加快聚集。

三、附则

第十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产业扶持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补贴外的扶持资金,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金牛区促进餐饮业发展若干政策

 

按照全市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美食之都工作要求,为促进全区餐饮业发展,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独立核算的餐饮企业、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相关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支持首店餐饮企业招引。

鼓励商业载体业主或运营机构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美食品牌在我区登记为独立法人营业机构。对引入数达到5家且品牌企业连续经营满一年的业主或运营机构,以引入数和品牌知名度为参照,分别给予前三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入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国际国内知名美食品牌,每年进行评比,对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前10家品牌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支持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设立的餐饮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万元,前三年以企业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8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扶持。

2.对当年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5%以内、5%-10%(含)、10%以上的餐饮企业,分别以企业上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30%、40%、5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第三条  支持特色小店餐饮发展。

支持传统特色小店改造提升,做强品牌和扩大影响,对首次成功获评全市年度“成都特色小店”称号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营销推广。

对积极利用新媒体、网络等方式开展推广活动的餐饮企业,对年度企业宣传视频数和转播数综合排名前10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支持餐饮门店扩大影响。

鼓励餐饮门店参与米其林和黑珍珠餐厅评选,对当年新评定的米其林和黑珍珠餐厅餐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餐饮企业改造提升。

鼓励传统餐饮企业升级门店和内部装修改造,对改造面积达到500㎡且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10%为参照数,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激励高层次人才发展。

鼓励餐饮企业招引专业管理人才和从业人员,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的餐饮企业行政总厨(厨师长)和店长(经理),以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当年度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餐饮企业聚集发展。

1.对新入驻特色商业街区符合街区规划、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餐饮企业。在街区内租用经营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其经营面积在100㎡以内和10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补贴,补贴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予。

2.对新入驻特色商业街区符合街区规划、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餐饮企业。在街区内购买经营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予其购买经营用房总金额1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3.对特色商业街区实施整体运营管理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街区包装策划、宣传推广、信息统计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支持餐饮行业协会发展。

对积极组织全区餐饮企业进行技术和菜品创新,举办全区餐饮行业美食节会,协调餐饮企业产业招商等成效明显的餐饮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考评,给予协会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第十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构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补贴外的产业扶持资金,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是对我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的补充;执行我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金牛区商贸商务企业“企上规”及上规企业扶优扶强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商贸商务企业“企上规”,促进上规企业壮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关系、税收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商贸商务类独立法人企业及视同法人单位。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上规”。

第一条  专业市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且一年内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的,自纳入年度起,前三年分别以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8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二条  零售类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按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按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5亿元,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按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批发类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当年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的,按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的,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的,按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下的,按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住宿餐饮类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按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按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按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汇总入库。

第六条  对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管理运营方在市场(综合体)内通过统一收银且开具发票,成功实现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自纳入年度起,前三年分别以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30%、2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七条  第三方集中收付平台企业在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实施统一收银且开具发票的,平台企业实现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自纳入年度起,前三年分别以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30%、2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三)支持上规企业培育壮大。

第八条  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内零售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且增幅达10%-20%(含)、20%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内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且增幅达10%-20%(含)、20%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内住宿及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且增幅达10%-20%(含)、20%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1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内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亿元且增幅达10%-20%(含)、20%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四)支持中介机构集中培育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对区内商贸商务企业进行集中引导培育的中介机构,每促进一户企业实现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以该企业纳入当年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五)支持项目管理运营机构培育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等项目内个体工商户及商贸商务企业进行集中引导培育,促进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提档升级发展的项目管理运营机构实现年转型企业数达50家以上(其中首次实现“企上规”的企业个数达5家以上),以该项目管理运营机构最多5名高层次人才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当年度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第十四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产业扶持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补贴外的产业扶持资金,最高为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金牛区加快金融业聚集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金牛区加快金融业聚集发展的若干政策》,进一步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政策实施公平、公开、公正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申报《金牛区加快金融业聚集发展的若干政策》的主体应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且独立核算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纳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范围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供应链金融公司、科技金融公司、文创金融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股权投资机构及相关个人。

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

二、申报办法

(一)开办奖励。

1.新引进的法人型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

(1)申报条件。法人型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首次在金牛区注册法人公司,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

(2)支持标准。自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之日起,分3年按50%、30%、20%比例给予如下开办奖励: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新引进的外资法人机构。

(1)申报条件。外资法人型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首次在金牛区注册法人公司,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

(2)支持标准。自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之日起,分3年按50%、30%、20%比例给予如下开办奖励: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增加2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

(1)申报条件。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在金牛区新设立独立核算的省级分支机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

(2)支持标准。自注册成立之日起,按50%、30%、20%的比例,分3年给予300万元开办奖励。

4.新引进的外资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

(1)申报条件。外资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在金牛区新设立独立核算的省级分支机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

(2)支持标准。自注册成立之日起,按50%、30%、20%的比例,分3年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奖励。

5.新引进的融资租赁、消费金融、保险公估等准金融、新兴金融法人机构。

(1)申报条件。融资租赁、消费金融、保险公估等准金融、新兴金融机构首次在金牛区注册法人公司。

(2)支持标准。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的1%,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开办奖励;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非法人机构,按以上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办奖励。

以上1—5类企业补贴申报材料如下:

①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②企业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等承诺,详见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企业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相关证明材料(法人型企业提供)。

⑤企业机构类别认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⑥企业缴纳税收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文件。

6.新引进的股权投资机构。

(1)申报条件。在金牛区发起设立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制,按实际到位资金并扣除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下同)、2亿元以上私募股权基金和5亿元以上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按基金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上述各类基金,单支基金落户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②企业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等承诺,详见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基金到位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⑤基金类别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⑥企业机构类别认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⑦企业缴纳税收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文件。

(二)房租奖励。

1.新引进的法人型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

(1)申报条件。新引进我区的法人型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在我区范围内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

(2)支持标准。租用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其租金总额的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按其购买办公用房总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扶持(获得购买扶持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2.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

(1)申报条件。新引进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在我区范围内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

(2)支持标准。租用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其租金总额的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按其购买办公用房总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获得购买扶持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3.新引进的融资租赁、消费金融、保险公估等准金融、新兴金融机构。

(1)申报条件。新引进我区的融资租赁、消费金融、保险公估等准金融、新兴金融机构,在我区范围内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

(2)支持标准。租用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其租金总额的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按其购买办公用房总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获得购买扶持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以上1—3类企业补贴申报材料如下:

①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②企业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等承诺,详见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企业办公场地的购房或租赁协议、购房款或租赁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⑤企业机构类别认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⑥企业缴纳税收所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企业正式营业相关证明材料和申报文件。

(三)壮大奖励。

1.新引进我区且已获得开办奖励的银行、证券、保险类法人机构。

(1)申报条件。新引进我区且已获得开办奖励的银行、证券、保险类法人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

(2)支持标准。按其增资后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总额计算,补足开办奖励差额部分。

2.新引进我区且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

(1)申报条件。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

(2)支持标准。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前5年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的80%、80%、60%、50%、40%为参照数,连续5年安排资金予以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新引进的扶持期满后的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

(1)申报条件。在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自新办企业扶持期满后,当年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5%以内、5%-10%(含)、10%以上。

(2)支持标准。分别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参照数,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4.新引进我区且已获得开办奖励的准金融、新兴金融法人机构。

(1)申报条件。新引进我区且已获得开办奖励的融资租赁、消费金融、保险公估等准金融、新兴金融法人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

(2)支持标准。按其增资后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总额计算,补足开办奖励差额部分。

5.新引进我区且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准金融、新兴金融机构。

(1)申报条件。新设立的融资租赁、消费金融、保险公估等准金融、新兴金融机构,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

(2)支持标准。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前5年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的80%、80%、60%、50%、40%为参照数,连续5年安排资金予以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新引进的扶持期满后的准金融、新兴金融机构。

(1)申报条件。在我区的融资租赁、消费金融、保险公估等准金融、新兴金融机构,自新办企业扶持期满后,当年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5%以内、5%-10%(含)、10%以上。

(2)支持标准。分别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参照数,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以上1—6类企业补贴申报材料如下:

①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②企业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等承诺,详见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增资奖励提供)。

⑤企业机构类别认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证明复印件。

⑦企业缴纳税收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

7.新引进我区且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

(1)申报条件。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

(2)支持标准。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前5年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的80%、80%、60%、50%、40%为参照数,连续5年安排资金予以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8.新引进的扶持期满后的股权投资机构。

(1)申报条件。在我区的股权投资机构,自新办企业扶持期满后,当年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5%以内、5%-10%(含)、10%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简称:存量股权投资机构)。

(2)支持标准。分别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参照数,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以上7—8类企业补贴申报材料如下:

①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②企业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等承诺,详见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企业机构类别认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⑤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证明复印件。

⑥企业缴纳税收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

(四)人才奖励。

1.金融机构团队创先争优奖励。

(1)申报条件。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新兴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

(2)支持标准。分别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2%、8%、10%、15%为参照数,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奖励。

(3)申报材料。

①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②企业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等承诺,详见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企业机构类别认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⑤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证明复印件。

⑥企业缴纳税收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文件。

2.金融机构高管个人创先争优奖励。

(1)申报条件。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新兴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区集中汇缴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

(2)支持标准。以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超过200万元以后,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人员(最高不超过20名),以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①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②企业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等承诺,详见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企业机构类别认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⑤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证明复印件。

⑥企业高管人员当年在金牛区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证明复印件。

⑦企业缴纳税收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文件。

3.高端金融人才个人奖励。

(1)申报条件。取得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注册金融策划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和保险精算师(FIA)资格,且在我区金融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金融人才。

(2)支持标准。按其当年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3)申报材料。

①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②企业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等承诺,详见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企业机构类别认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⑤劳动关系满2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聘用合同等)。

⑥所取得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⑦当年在金牛区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证明复印件。

⑧企业缴纳税收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文件。

4.人才落户创业奖励。按照中共成都市金牛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金组发〔2016〕153号)相关条款执行。

三、申报和兑现流程

(一)受理、初审(2月1日—3月15日):企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区国资和金融局。

(二)复审(3月15日—4月15日):区国资和金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政策兑现建议方案。

(三)审定(4月15日—30日):区国资和金融局对相关申报材料、复审意见、政策兑现建议方案汇总,报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

(四)兑现政策。

1.开办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拨至区投促局,区投促局直接拨至企业。

2.年度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及以上规模企业享受的产业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拨至区商务局,区商务局直接拨至企业。

3.其余企业享受的产业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拨至区商务局,转移支付至企业所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拨至企业。

4.人才奖励资金支付至企业后由企业支付给个人。

四、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享受本政策奖励和扶持的企业或个人所在的企业,在金牛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金牛区的,原享受的奖励和扶持资金须全部退回。

(三)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联系人:肖婧;联系电话:028—87705121。

 

附件:1.加快金融业聚集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公司关于申请加快金融业聚集发展

扶持资金相关申报材料的承诺书

 

 

附件1

加快金融业聚集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时间


税务登记号码


首次纳税
时间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主营业务


企业开户银行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企业账户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企业开户账号


企业类别

□银行  □保险  □证券  □准金融  □新兴金融  □股权投资

申请支持
条款


申请支持
金额


企业年度经营状况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年度经济贡献


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上年度经济贡献


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申报材料
真实性申明


街道审核意见

(公章)

科室负责人


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核意见(公章)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主要领导















附件2

 

**********公司关于申请加快金融业

聚集发展扶持资金相关申报材料的承诺书

 

金牛区人民政府:

我公司就申请贵区加快金融业聚集发展扶持资金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一、所有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

二、我公司未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入黑名单;

三、我公司在贵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低于十年。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全面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推动都市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夯实提升金牛品质、打造金牛品牌、重振金牛雄风的产业基础,我区出台了《金牛区关于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金牛委发2019〔2〕号)。为进一步细化产业支持政策范围,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政策实施公平、公开、公正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的都市文化旅游企业。

二、申报办法

(一)鼓励知名领军企业入驻。

1.申报条件。新入驻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在金牛区内购买商用物业或租赁1000平方米以上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都市文化旅游企业。

2.支持标准。

(1)购买金牛区内商用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企业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的10%,分3年分别按40%、30%、30%的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2)租赁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的,按照租金价格50%的标准,连续3年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注册半年内的企业可不提供);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查验原件);

(6)企业购买金牛区商用物业或租赁房屋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7)企业支出购房款或租赁房屋费用的财务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8)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二)鼓励品牌企业做大做强。

1.申报条件。

(1)在5年新办支持期内,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驻都市文旅企业;

(2)新办支持期满的规模以上文旅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80万元以上、年度经济贡献实现正增长且增幅达5%、10%、20%以上。

2.支持标准。

(1)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为参照数,连续5年按照100%、100%、100%、80%、60%的比例安排产业资金予以支持;

(2)对新办支持期满的规模以上文旅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80万元以上、年度经济贡献实现正增长且增幅达5%、10%、20%以上的重点企业,分别以企业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不超过200万元)、15%(不超过300万元)、20%(不超过400万元)为参照数,安排产业资金予以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提供的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6)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三)支持引进专业运营机构。

1.申报条件。经区主管部门认定,在金牛区新引进运营2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文体旅场馆设施两年以上的企业。

2.支持标准。根据运营和活动举办情况,给予2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运营企业与项目业主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查验原件);

(6)举办活动(节会)相关印证材料;

(7)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四)支持举办重大节会赛事。

1.申报条件。经区主管部门认定,在金牛区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型节会、赛事、论坛等活动的企业,活动弘扬正能量和主旋律且对我区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促进作用。

2.支持标准。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经费的30%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节会赛事备案表(附件3)(申报该项支持的企业需在活动开展前60天持该表向区文体旅局申请备案,活动结束15天内向区文体旅局提交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否则不予支持);

(6)企业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财务印证资料;

(7)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五)支持打造特色产业载体。

1.助推文创载体建设。

(1)申报条件。

①区主管部门认定,利用金牛区旧厂房、旧工业区等改(扩)建为文创载体,供注册在金牛区的文创企业使用的企业;

②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创意特色的文创空间。

(2)支持标准。

①对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入驻文创企业不少于6家的,场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入驻文创企业不少于10家的,场地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入驻文创企业不少于20家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入驻文创企业不少于40家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②打造具有创意特色的文创空间,经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⑤园区经营方与房屋业主签订的购房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⑥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⑦区主管部门对文创空间的认定文件;

⑧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2.打造示范园区(基地)。

(1)申报条件。

①新评为国家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园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全国版权示范基地);

②新评为省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试验园区)。

(2)支持标准。

参照成都市对新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园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补助100万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全国版权示范基地、试验园区)补助50万元,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补助60万元、示范基地(试验园区)补助30万元的标准,金牛区按照50%的标准予以配套。

(3)申报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⑤国家级或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认定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⑥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六)促进旅游业跨越发展。

1.打造A 级景区支持。

(1)申报条件。新评定的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

(2)支持标准。按照3A级30万元、4A级100万元、5A级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对于晋升等级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差额支持。

(3)申报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⑤业务主管部门对A级景区的认定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⑥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2.打造品质住宿支持。

(1)申报条件。

①新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或晋升星级的旅游饭店;

②对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新评定的绿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饭店、智慧酒店。

(2)支持标准。

①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于晋升星级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差额支持;

②对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新评定的绿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饭店、智慧酒店,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三者不重叠支持。

(3)申报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⑤业务主管部门对星级旅游饭店的认定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⑥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绿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饭店、智慧酒店的认定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⑦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3.促进旅行社发展支持。

(1)申报条件。年度过夜游客人数达到15万人以上的旅行总社。

(2)支持标准。每年给予5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⑤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四川旅游统计平台统计数据认定材料;

⑥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七)支持企业参与大型展会。

1.申报条件。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由金牛区组织的在市级及以上大型文旅会展活动中设立展位的企业。

2.支持标准。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年度累计支持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参展印证材料;

(6)企业参展支出费用的财务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7)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八)鼓励优秀文化作品传播。

1.申报条件。经区主管部门认定,原创的影视、动漫等作品在全国院线公映、央视播出时长不低于15分钟、省级卫视播出时长不低于60分钟的企业。

2.支持标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影视、动漫等作品的创作大纲、分集内容介绍;

(6)在院线公映、央视或省级卫视播出的印证材料;

(7)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九)鼓励文化作品创先争优。

1.申报条件。获得国家、省级相关部门(不含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奖励的文学类、艺术类、工艺类等文化作品(产品)的企业(个人)。

2.支持标准。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个人)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获奖作品的创作大纲、作品照片或图示等材料;

(6)获得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奖励的相关文件或印证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

(7)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十)支持引进文化领军人才。

1.申报条件。 在国内外知名文艺团体、院校、机构、企业担任总监、首席、主演、教授等重要职务,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多项成果,在我区设立工作室或注册法人企业两年以上,为我区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行业领军人才。

2.支持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国内外知名文艺团体、院校、机构、企业颁发的聘书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6)在国内外权威期刊杂志上发表的论文、著作或获奖证书等印证材料;

(7)企业提供的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8)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鲜章。

三、申报和兑现流程

(一)受理、初审(2月1日—3月15日)。申报企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资料;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区文体旅局。

(二)复审(3月16日—4月15日)。区文体旅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提出政策兑现建议方案。涉及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由区财政局进行复核。

(三)审定(4月16日—30日)。区文体旅局对相关申报材料、复审意见、政策兑现建议方案汇总,报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

(四)兑现政策。区财政局将产业支持资金拨付至区文体旅局,区文体旅局再拨付给相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拨付给申报企业。

四、附则

(一)获得支持的企业在我区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否则应退还全部支持资金。

(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符合多项条款申报要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一支持,不重复予以支持。

(三)实施细则仅对上一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支持,每年度申报一次,过期不予补报。

(四)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体旅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金牛区都市文化旅游业重大节会赛事活动备案表

 

 

 

 

 

 

 

 

 

 

 

 

 

 

 

 

 

附件1

 

金牛区促进都市文化旅游业支持资金审批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所属街道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


上年度

营业收入


近两年

纳税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开户行


账号


申请支持

条款


街道办事处

初审意见


区文体旅局

复审意见

 

同意申报。

建议支持资金       万元,大写                         。

 

 

 

备注:申请支持条款从《政策》支持的十个方面选择其一。

 

附件2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公司近3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对所递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申报材料有虚假、伪造等情况,愿意退还全部支持资金。

特此承诺。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金牛区都市文化旅游业重大节会赛事活动

备案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所属街道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


上年度

营业收入


近两年

纳税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1. 项目建设目标

2. 项目主要内容

3. 项目提出的必要性

4. 项目前期基础与实施条件

项目市场与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1.  社会效益

2.  经济效益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与申请专项资金理由和用途

1.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2.   申请资金理由和用途

项目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绩效目标

1.   实施方案

2.   进度安排

3.   绩效目标

街道办

事处意见


功能区推

进办意见


区文体旅局

意见


联系或分管区领导意见


备注:此表可以根据内容续页填写,可将项目策划方案作为附件提供。

 

 

 


 

 

 

 

 

金牛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政策

 

为促进金牛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建筑业在金牛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关系、税收解缴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并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主要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增量企业奖励政策。

第一条:新引进企业奖。对新引入我区的建筑业企业,按施工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分别给予企业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国企、项目型企业等特别优秀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奖励金额不高于80万元。

第二条:新办企业奖。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以新办企业区外项目所产生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连续三年给予奖励。享受“一企一策”企业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奖。

第三条:新入库企业奖:对已注册我区新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后,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3年实现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优秀人才奖。对新入驻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我区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以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超过200万元后,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不超过5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20名)的一次性奖励。同时纳入金牛区《关于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的激励范围。

第五条:企业引荐奖。新引进建筑业企业,并将工商注册、税务、统计关系登记在我区,按照《金牛区引荐区外投资奖励办法》对引荐者或者引荐机构(企业)给予奖励。同时新引进企业第1年度所产生的区外地方经济贡献达200万元及以上的,再给予引荐者或引荐机构(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存量企业奖励政策。

第六条:资质提升奖。建筑业企业资质提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的,分别给予企业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筑劳务公司转为专业作业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优质工程奖。企业总承包的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建筑行业质量、安全奖项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天府杯”“芙蓉杯”等我省、我市同等质量、安全奖项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八条:经营贡献奖。企业申报建筑业总产值年度达到100亿、50亿、10亿且不低于上年度产值的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营建筑业企业上年度产值达1亿、其他类型企业达5亿,且本年度同比增速达到10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达到产值及增速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企业不占用区内资源的额外地方经济贡献,按地方实得的70%给予奖励。

第九条:创新发展奖。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模式等的我市范围内市级及以上试点项目、示范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荣誉表扬。对享受以上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和获得区级及以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优秀的工程项目,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企业符合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考核加分标准的,同时支持申请信用加分。

三、其他说明

(一)申请奖励政策的存量企业应在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严重违反建筑法、税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失信等情况发生。按本政策取得奖励金的企业在5年内迁离本区的,应退回全部奖励金。

(二)增量企业注册满一年后可同时享受存量企业奖励政策。申请新入库企业奖、经营贡献奖励金额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三)企业所得奖金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突出贡献团体或者个人。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本政策由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金牛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律师行业发展若干政策

 

按照《关于印发<金牛区贯彻落实成都市建设西部对外交往中心行动计划(2017-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金牛委发〔2018〕36号)、《关于印发<提升金牛品质打造金牛品牌重振金牛雄风改革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金牛委发〔2018〕27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律师行业的创新力、竞争力与带动力,鼓励和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壮大,实现高端法律服务人才汇聚云集,构建现代化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打造西部法律服务集聚区,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关系、税收解缴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的且通过当年度年检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律师。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鼓励优质资源落户

1.对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司法部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迁入金牛区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支持50万元;对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司法部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金牛区新设分所的,该分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支持20万元。

2.自本政策颁布之日起,在金牛区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具有执业资格从业人员30人以上、当年度审计报告1月至12月律所执业律师人均年营业额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且律师人均营业额收入达到当年金牛区律师营业额收入平均数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

    第二条 支持新办律师事务所发展 对在金牛区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达到对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35万元以上,前三年按照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60%和40%分别给予支持,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提档升级

1.对律师事务所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70万元以上、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到5%以内、5%-10%、10%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企业当年对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15%、20%给予扶持,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具有执业资格从业人员30人以上、当年度审计报告1月至12月律所执业律师人均年营业额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且律师人均营业额收入达到当年金牛区律师营业额收入平均数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具有执业资格从业人员50人以上、律所执业律师人均年营业额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且律师人均营业额收入达到当年金牛区律师营业额收入平均数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具有执业资格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律所执业律师人均年营业额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且律师人均营业额收入达到当年金牛区律师营业额收入平均数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具有执业资格从业人员200人以上、律所执业律师人均年营业额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且律师人均营业额收入达到当年金牛区律师营业额收入平均数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律师事务所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创先争优 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表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律师事务所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表彰的“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的,分别按每人5万元、1万元给予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引入高层次人才 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对律所增加获得国家认可的博士学位的专职律师的,按每人2万元给予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持。对律所增加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律师的,按每人10万元给予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持;对律所增加入选省“千人计划”的律师的,按每人5万元给予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持;对律所增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成都人才计划”的律师的,按每人2万元给予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支持涉外律师事务所发展 对我区律师事务所每增加1名取得境外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给予律师事务所5万元奖励;每增加1名纳入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的律师,给予律师事务所5万元奖励;对获批的涉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资格,给予30万元奖励。对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按其涉外服务业务规模给予每年5%最高不超过100万的支持。

第七条 择优实施一企一策 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特别重大法律服务项目、重点培育的法律服务龙头项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三、附则

(一)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书面承诺自领取支持、奖励资金后在金牛区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否则应全额退还支持、奖励资金,本条款效力不因本政策失效而终止。

(二)本政策第二条与第三条第一款不同时享受。

(三)同一年度内,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四)本政策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五)依照本政策申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支持政策的,执业资格从业人员人数应在自申请支持资金后一年内不低于上述条款对人员人数规定的最低值。

依照本政策申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支持政策的,达到上述条款要求的律师在律师事务所自申请支持资金后在该律所执业不得低于两年。

(六)本政策与全区其他产业政策重复的,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律师行业关联产业入驻,按相关产业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按“一事一议”获得特殊政策支持的项目,与项目关联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享受本政策规定申请相应的政策支持。

(七)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八)本政策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金牛区产业扶持政策联系电话

 

序号

单 位

联系电话

1

区经信局

87506222

2

区司法局

87691140

3

区财政局

87705060

4

区住建和交通局

87655932

5

区商务局

87705647

6

区投促局

87705192

7

区文体旅局

87530237

8

区卫健局

68765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