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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

       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成都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根据成都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经济,以及产业建圈强链、绿色低碳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立足成都特色优势和培养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需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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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成都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根据成都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经济,以及产业建圈强链、绿色低碳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立足成都特色优势和培养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需要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

我市范围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新建项目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2.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的需要。

3.具有与3个(含)以上符合成都经济发展方向或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习实训条件。

4.能够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积极面向社会或本院校、本行业、本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师资研修培训和教材教法研发等工作。

(二)已建项目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符合新建市级基地项目的申报条件。

2.建立覆盖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能力评价、技能竞赛等方面的较为完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3.年度培养或开展培训1500人次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不少于500人次。

4.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年度培训合格率达到 80%以上,企业及劳动者调查评价满意率达到 80%以上。

三、已建项目单位范围

1.未参加过市级基地项目建设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2.管理服务期满5年,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市级基地可申报其他专业(职业、工种)的市级基地。

3.管理服务期满,且在管理服务期内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的市级基地,可重新申报原专业(职业、工种)的市级基地。


给予每个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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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附件1、2)并自愿申报建设项目的单位,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

1.市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1)《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含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

(2)佐证材料。


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打造技能人才高地,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指市级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推荐,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级基地建设项目要与成都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根据成都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经济,以及产业建圈强链、绿色低碳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立足成都特色优势和培养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需要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我市范围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2年、管理服务期10年(含建设实施期)。管理服务期满,不再具有市级基地资格。


第五条  管理服务期内,市级基地应聚焦成都产业发展需要,面向企业职工、在校学生及其他有职业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等活动,培养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同时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课程研发、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新建项目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的需要。


(三)具有与3个(含)以上符合成都经济发展方向或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习实训条件。


(四)能够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面向社会或本院校、本企业、本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师资研修培训和教材教法研发等任务。


第七条  已建项目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符合新建市级基地项目的遴选条件。


(二)建立覆盖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能力评价、技能竞赛等方面的较为完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三)年度培养或开展培训1500人次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不少于500人次。


(四)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年度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企业及劳动者调查评价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已建项目单位可申报市级基地建设项目:


(一)未参加过市级基地项目建设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管理服务期满5年,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市级基地可申报其他专业(职业、工种)的市级基地。


(三)管理服务期满,且在管理服务期内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的市级基地,可重新申报原专业(职业、工种)的市级基地。


第九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和资金预算,确定年度项目建设控制数并印发通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市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一)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并自愿申报市级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市级基地建设项目专业(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承担弄虚作假骗取高技能人才建设补贴资金的法律责任。


(二)审核推荐。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通过资料审核与现场复核的方式,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择优向市人社局进行推荐,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 区(市)县人社部门初审推荐市级基地建设项目的情况报告。包括所推荐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以及对所推荐单位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的审查情况等。


2. 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


(1)《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含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佐证材料。


(三)项目评审。市人社局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按要求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组通过资料查阅和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确定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市人社局纪检部门应对评审专家确定和项目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社会公示。项目建议名单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市人社局应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五)名单公布。项目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对获评的市级基地建设项目给予每个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从市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管理服务期内,市级基地可针对企业职工开展相应专业(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优先推荐优秀市级基地升级为省级、国家级基地,参与各级各类政府职业教育、技能人才项目评选,承担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教学交流展示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优先安排市级基地相关人员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高技能人才教学交流、师资培训、考察学习,职业培训管理、职业技能评价和质量督导等业务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评审、培训项目评估和质量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绩效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基地项目建设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与基地建设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以下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资金管理。要认真遵守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各类资金管理制度。补贴资金所购设施设备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资产管理。补贴资金要做到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使用范围的,需报经市和区(市)县人社、财政部门批准。


(二)严格项目管理。要建立项目建设与资金使用计划,明确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资金使用范围、对象与标准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配套资金要足额到位并规范使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项目顺利建设与实施。


第十五条 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各区(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安排,按要求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经再次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市级基地资格,由市、区(市)县人社部门追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 项目产出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度培养培训不少于500人次。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总结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工作制度与规范,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  市、区(市)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年度对市级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限期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管理服务期内,市级基地应在每年年底前按照相关要求,将当年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等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区(市)县人社部门,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管理服务期内,市级基地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因合并重组、变更名称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期内,市级基地出现以下情况,可由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取消该市级基地建设项目,未使用的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追回,由补助资金购置的设施设备统筹分配给其他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一)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不配合属地人社部门日常管理或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破产、倒闭,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支持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级基地建设项目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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