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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创新中心主要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开展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完成从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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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创新中心主要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开展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完成从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一)创新中心建设领域符合《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目录》要求,中榜主体在综合评价中评价合格并按技术攻关任务书要求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创新中心应面向行业,由中榜主体联合本领域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组成独立企业法人,采取“公司+联盟”模式运行,独立法人公司原则上需注册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

(三)创新中心联盟应汇聚全国范围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并与本领域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广泛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四)创新中心应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包括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固定研发队伍、研发场地、研发设施,具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保障和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五)创新中心应在所在行业领域具备较强的研发水平和研发实力。

(六)创新中心应具备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七)创新中心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一、创新中心建设领域应符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要求,须围绕以下领域:新一代信息光电子、印刷及柔性显示、机器人、轻量化材料及成型技术与装备、燃气轮机、高档数控机床、稀土功能材料、传感器、集成电路先进工艺、工业信息安全、先进复合材料、智能语音、石墨烯、深远海海洋工程装备、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智能网联汽车、工业云制造、工业大数据、高性能医疗器械、资源循环利用、医药高端制剂与绿色制药、先进功能纤维。

二、创新中心应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符合《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有关要求。

三、创新中心应以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目标。

四、创新中心组建应符合的条件:

(一)创新中心应是企业法人形态,采取“公司+联盟”等模式运行。

(二)创新中心的依托公司应是面向行业,由本领域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组成的独立企业法人,股东中应包括若干家在本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

(三)创新中心的联盟应汇聚全国范围内,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并覆盖50%以上本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五、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

(一)创新中心依托公司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实现企业化运行。

(二)创新中心应充分发挥各类主体作用,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各类主体的责权利,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六、创新中心应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创新中心的股东投资应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按市场化运行,并已与社会资本有密切合作。

(二)创新中心应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

七、创新中心应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

(一)创新中心内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专家委员会应由行业领军专家担任主任。

(二)创新中心依托公司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创新中心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八、创新中心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切实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一)创新中心已在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市场需求,结合行业发展,制定明确的技术路线图。

(二)创新中心组织本领域国内外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共同实施技术路线图,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

九、创新中心应建有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

(一)创新中心已建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制度,根据前期投入比例享受相应的知识产权收益。

(二)创新中心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已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至少1项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

十、创新中心应是资源开放共享的平台。

(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实现与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备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

(二)创新中心已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与创新中心成员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业绩。

十一、创新中心应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有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十二、创新中心应运行一段时间,运行稳定且对本领域产业技术创新做出重大贡献、发挥重大作用、形成重大影响,方可提出升级国家创新中心的申请。


详见申报指南。

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川府发〔2015〕53号),规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1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技术创新组织。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建立创新中心,发挥创新中心在制造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实力强、产学研用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相关条件的创新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创新中心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开展省级创新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指导协调省级创新中心相关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创新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基本要求:


(一)申请认定需符合《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印发并适时修订)有关要求;


(二)原则上按照“一案一例一策”的方式,采取“成熟一家、授牌一家”的形式进行;


(三)优先考虑我省制造业创新发展急需的重点行业领域,兼顾传统产业转化升级发展需求;


(四)按照“高起点、有特色”的标准,宁缺毋滥,支持具有良好技术创新基础、具备良好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创新中心建设;


(五)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机制。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本办法及《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后,将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两份)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由央属在川单位或省属单位作为主要发起人的,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申报。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现场核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省级创新中心名单。


(六)获批为省级创新中心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授予“四川省XX(专业技术领域)创新中心”牌子。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创新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第八条 各省级创新中心在评价当年,应将自查报告并附材料真实性承诺,按原申报渠道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认定条件对各省级创新中心的自查报告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激励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业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专项对省级创新中心建设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运行良好的省级创新中心,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积极组织申报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十三条 各省级创新中心应及时将股东(成员单位)更名、变更等重大事项,通过原申报渠道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省级创新中心牌子等措施:


(一)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运行评价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创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创新中心称号的;


(七)创新中心承担载体被依法终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创新中心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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