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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3-11-21 | 65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教〔2023〕1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中央单位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1日




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央属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央属文物,是指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机关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等。

第三条 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由中央财政根据央属文物保护利用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力等情况核定。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按预算管理规定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申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具体组织预算执行、项目监督、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财务验收和财务决算审核,根据需要配合相关部门或独立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国家文物局负责编制央属文物保护利用相关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设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库,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预算评审并提出项目资金年度分配建议方案,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包括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二)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包括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陈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等。

(三)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勘探测绘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勘探测绘费、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陈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软件开发和购置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不包括:可移动文物保护,日常养护,应急抢险,征地拆迁,文物腾退,基本建设,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治理,文物征集等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申报审批

第十条 国家文物局结合央属文物保护利用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年度申报要求,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顺应文物保护规律,统筹兼顾文物本体保护、安全防护、陈列展示、预防性保护、活化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在现场勘察、日常监测基础上,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总体设计和综合考虑,提高项目实施方案的整体性、合理性和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鼓励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涉及同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维修、安全防护等项目,在方案设计、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申请上应加强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