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企业、商(协)会:
为帮助企业用好用活广交会平台,提升参展效果,更好的促进四川外贸保稳提质。结合近年来展位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交易团广交会展位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易团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
四川省交易团广交会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四川省交易团广交会展位管理,提高广交会出口展位使用效率,维护广交会参展秩序,根据商务部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交会全称“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本办法所指展位为广交会出口展位。
第三条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
第四条 为加强组织和管理,四川省商务厅牵头组成四川省交易团(以下简称“交易团”),交易团统一对展位进行组织申报、展位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参展企业资格标准
第五条 参展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
第六条 海关统计下,企业年出口额原则上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流通企业40万美元,生产企业20万美元;符合地方产业特色或有出口潜力的生产型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连续两届参展后出口额须达到标准。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被商务部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被国家工商、海关、税务、市监、外管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或是被广交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认定侵权并建议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且在处罚期的企业(包括被大会处罚及交易团处罚);
(五)在某一展区连续两年(四届)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出口实绩的企业,禁止在该展区继续参展。
第八条 参展企业的展品须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的展品范围要求以及广交会对参展展品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展位申请和资质审核
第九条 品牌展位的申请。依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交易团进行品牌展位申请,经交易团初审后报相关进出口商(协)会及商务部复审、终审。各企业品牌展位申请要求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一般性展位的申请。凡符合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参展易捷通”在线申请一般性展位(已获得品牌展位的企业须同时在线申请品牌展位)。
(一)申请参展企业须在线打印申请表,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二)企业在同一展区申请展位数至少为1个。
(三)流通企业仅限在参展同一展区的展位数达到2个或以上时,可与有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在线申请展位时,需一并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等有关资料。联营单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四章 展位安排及调剂
第十一条 商务部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品牌展位直接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交易团及有关企业无权对品牌展位进行再次安排或调剂。如品牌展位不需再使用,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交大会。品牌展位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六届不变。
第十二条 商务部根据各交易团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实绩,尊重历史、兼顾平衡,同时考虑一定政策性因素将一般性展位基数切块下达到各交易团,由各交易团负责安排。各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基数通常每三年(六届)由商务部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交易团遵循“保持稳定、尊重历史、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有出口实绩且保持增长的企业的一般性展位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展位安排向新申报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企业倾斜。
第十四条 交易团一次性展位主要来源于商务部奖励性展位、从外省借入展位、扣罚违规企业的展位等,旨在支持企业调整展区结构、推动特色产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优秀企业。一次性展位仅限当届使用。
第十五条 交易团安排展位的程序为企业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展位申请并报送资料(成都市企业直接报送交易团),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资料并出具推荐函后报交易团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交易团将对市州推荐的企业的出口额、同比增减、参展表现、企业类型、创新研发、市(州)推荐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分,形成展位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交易团分配方案通过报外贸中心终审后,企业通过易捷通系统查询申请的展位分配结果。
第五章 展位的使用
第十八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参展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调换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
第十九条 参展企业必须如实在广交会易捷通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照《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