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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政策来源:民政部 | 发布机构:民政部 | 发布时间:2023-10-23 | 6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确保服务可持续

(十)提供设施场地支持。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

(十一)加大运营扶持力度。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各地出台惠企政策,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实施就餐分类补贴。坚持有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各地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五、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十三)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十四)强化日常监管。老年助餐服务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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