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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21〕24号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05-10 | 4041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 引 号:      008282882/2021-0028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5-10    文   号:       川办发〔2021〕2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21〕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



 

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关于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的部署要求, 激励我省文艺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出品牌,推动我省文艺事业进一步攀高原、登高峰,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是指对经过规范程序评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获得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潜力,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巴蜀文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集中财力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条 精品奖励是指对我省各地各部门(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创作生产的,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代表四川申报参评并荣获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或荣获全国面向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文艺评奖奖项的作品进行奖励。


 

第三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工作在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并建立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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