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文件精神,落实好科技立市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资源集成使用效率,促进成果转化,发展科技服务业,明确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现、奖励、互认互通等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鼓励创新、自主申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组织实施、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开展科技创新券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额度
第六条 支持对象。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在绵阳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属于中小企业范畴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支持额度。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科技创新券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对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支持
对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按照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0%-3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企业购买国、省设备仪器共享服务机构的检验检测服务费用参照本条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支持
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并实际支付的,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交易金额的10%-20%进行补助。单个合同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技术开发、研发、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