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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大邑县关于促进民宿酒店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大邑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大邑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发布时间:2023-10-12 | 4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全面推动我县民宿酒店高端化、品牌化、富民化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民宿酒店项目,提升旅游承载能力和接待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大邑县关于促进民宿酒店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桃源大道2号),并在信封上注明“大邑县关于促进民宿酒店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箱反馈:584594877@qq.com;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9日17:00。
联系人:张老师;联系方式:028-88269683

大邑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12日


关于促进民宿酒店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民宿酒店是文旅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为全面推动我县民宿酒店高端化、品牌化、富民化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民宿酒店项目,提升旅游承载能力和接待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大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机构及单位。
二、政策内容
(一)鼓励精品建设。
第二条  对新引进(新建)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民宿项目,通过流转或招拍挂程序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书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并建成投运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达到成都市精品民宿标准的,根据民宿经营用客房数量,给予5000元/间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新引进(新建)用地面积达到10000平米及以上的酒店项目,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书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并建成投运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标准的,根据酒店经营用客房数量,给予5000元/间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鼓励改造提升。
第四条  鼓励利用闲置、合法房屋,进行设施改造和服务提升,打造民宿、酒店;鼓励现有民宿、酒店实施改扩建,提升品质和服务功能。对改造投资超过100万元,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达到成都市精品民宿或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标准的,按实际改造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改扩建完成后正式营业起,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及以上,兑现补贴总额的40%,第二个、第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能达到200万及以上的,再每年兑现30%。
(三)鼓励品牌发展。
第五条  民宿、酒店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荣誉的,由县级相关产业部门指导企业积极申报上级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国内TOP10民宿品牌通过连锁、加盟等模式入驻大邑,正式运营后,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鼓励入库成长。
第七条  民宿酒店经营企业成功申报进入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行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对已进入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行列的民宿酒店经营企业,年营业收入相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享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为10万元。
三、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述的民宿,指卫生、消防、住宿、餐饮、环保等相关手续或证照齐全,经营用房不超过4层,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十条  本办法所述的国内TOP10民宿品牌指中国品牌评价研究中心(十大品牌CNPP)公布的民宿十大品牌。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同时又符合国家、省、成都市的同类扶持政策的,大邑县相关产业部门将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政策奖励,除政策中明确为我县财政额外给予的条款,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享受政策扶持。同一事项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策的,原则上可按最高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本办法中支持的项目,由镇(街道)、部门、县属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也可申报相关政策奖励。
第十二条  当年被列入失信名单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因负面舆情对大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政策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资金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市财税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财政体制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的兑现应遵循“事后兑现”原则,按程序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文体旅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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